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04.07.30 | 發言時間 | 17: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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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左麗玲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修訂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基數及增列現金替代之金額以實物 申購日該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等規定,並配合修正信託契約。 | ||||
符合條款 | 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 | 93/07/29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25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 台財證四字第○九三○一二四九七七號函 3.契約修正原因:修訂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基數及增列現金替代之金額以實物申購日 該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等規定 4.變更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內容: 本基金實物申購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每一實物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實物 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本基金實物買回基數為五十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每一實物買回之 受益權單位數應為實物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前項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僅適用於個別 申購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之成本(包括 股票買進價格、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 因素未能於實物申購日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 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現金替代之事由,如係屬於全市場所有申購人均適用之事由,現 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前述經理公司為現金替代所 買進之股票,其權值應相當於如未以現金替代申購人所應交付之股票之權值。前項現金 替代繳付金額之計算方式如左:一、 適用個別申購人之事由:現金替代之金額 應以經理公司實際買進該現金替代之股票之成本(包括股票買進價格、經紀商佣金、交 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為準,但經理公司如因市場因素未能於實物申購日買進該現 金替代之股票者,現金替代之金額應以實物申購日該特定股票之收盤價為準。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