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5.11.18 | 發言時間 | 15: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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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嘉欽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華南永昌台灣優選50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稱本基 金)114年10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1/18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以收益評價日 114
年 10 月 31 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 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410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 1,000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410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1/24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1/28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1/28 6.除息交易日:114/11/20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4/12/05 8.分配收益標準:(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 可分配收益: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 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 擔之費用。 2.若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 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 收益評價日(即1、4、7、10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 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 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 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 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 收益分配金額】) (一).股利所得占比:43.41% (二).利息所得占比:0.00% (三).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四).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56.59% (五).其他所得占比:0.00% (六).警語: ●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 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提醒投資人,各所得類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應稅所得仍應依投資人自身情況判斷。 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收益分配地點: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二)收益分配方式: 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請向經理公司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申請。如因收益 分配金額不足支付匯費,則累積至帳戶,待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匯費時,合計出款。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停止受益人名 簿記載變更起日期」不含前,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 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次收益 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 資產。 (五) 如對本收益分配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華南永昌投信客服(02-2719-6688 *3366)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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