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8.12 | 發言時間 | 17: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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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唐德瑜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摩根台灣鑫收益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5年07月29日收益分配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8/12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
將配發金額為新臺幣121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0.121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8/18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8/22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8/22 6.除息交易日:115/08/14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9/04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 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 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之收益分配、運用 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收益平準 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 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 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 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其中賣出選擇權權利金占比計算公式:[賣出選擇 權權利金收入]/[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0.83% (2)利息所得占比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不含賣出選擇權權利金)占比98.34% 已實現資本利得-賣出選擇權權利金占比0.83%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及其他資訊:(收益分配組成若有含賣出選擇權權利金者,請說明 基金賣出選擇權之權利金相關收益分配政策) 上述各項所得占比係以稅後淨額計算。經理公司係按收益分配評價日或收益 分配決定做成日之資料預先估算,故可能與實際分配結果不同;各所得來源 實際占比仍應以受益人收到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之 內容為準。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 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之配息率不 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針對本基金持有之台股部位,經理公司採取紀律性操作掩護 性買權策略,持續地賣出台股 ( 含指數 ) 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權利 金收入係指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 利金,詳細請參閱本公告稿第七大項。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摩根投信已委託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代理ETF受益人服務(不含申購買回 事務),有關收益分配查詢、變更銀行帳號服務或其他相關疑問請洽 02-25865859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09/0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請洽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代理。 (三)如當次收益分配總額不足支付郵匯費時,將累積至受益人當年度帳上之未 領收益分配總額,並於該年度該基金最後一次配息付款日檢視受益人未領收益分 配總額,如累積達郵匯費以上時,將扣除費用後支付至受益人所指定之銀行帳號 。如受益人指定之銀行帳號與基金保管銀行相同,則不須支付郵匯費。欲查詢各 基金之保管銀行請至摩根投信官網>ETF產品中心。 (四)收益分配款項若因故無法入帳遭退匯,受益人可申請變更銀行帳號,或於 退匯原因解除後,洽詢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申辦領取未領收益分配之相關作業, 惟仍受有未領收益分配總額須累積達郵匯費以上之限制。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 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 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 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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