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7.31 | 發言時間 | 15: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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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唐德瑜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摩根台灣鑫收益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稱本基金) 於115年07月29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7/3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115/07/29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
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8/12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8/18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8/22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8/22 6.除息交易日:115/08/14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9/04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 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 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之收益分配、運用 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收益平準 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 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 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 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5/08/17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 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5/07/29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 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21元。由於 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 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 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5/08/12計算並 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摩根投信已委託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代理ETF受益人服務(不含申購買 回事務),有關收益分配查詢、變更銀行帳號服務或其他相關疑問請洽 02-25865859。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09/04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請洽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代理。 (六) 如當次收益分配總額不足支付郵匯費時,將累積至受益人當年度帳上 之未領收益分配總額,並於該年度該基金最後一次配息付款日檢視受益人未 領收益分配總額,如累積達郵匯費以上時,將扣除費用後支付至受益人所指 定之銀行帳號。如受益人指定之銀行帳號與基金保管銀行相同,則不須支付 郵匯費。欲查詢各基金之保管銀行請至摩根投信官網>ETF產品中心。 (七) 收益分配款項若因故無法入帳遭退匯,受益人可申請變更銀行帳號, 或於退匯原因解除後,洽詢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申辦領取未領收益分配之 相關作業,惟仍受有未領收益分配總額須累積達郵匯費以上之限制。 (八)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 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 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 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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