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3.13 | 發言時間 | 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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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黃昭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代號00662,簡稱本 基金),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9時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並自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3/13 | ||
| 說明 |
1.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5/04/30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5/04/01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5/04/30 7.重要決議事項: 說明: 1.鑒於台股市場習慣以1張(1,000股)為單位進行交易,零股市場的撮合時間需待5秒撮合 且流動性較低,因此投資人多以單張為投資單位,所以單張價格過高會提高投資人參與 的難度。舉例而言,當基金市價為100元時,購買1張需耗費10萬元現金,投資門檻較高 ,不利於一般散戶參與。然而,若基金以5倍進行分割,分割價格將降至20元,可大幅 降低投資門檻,促使更多投資人參與。此外,單張基金價格過高不利於投資人調整投資 部位,若基金價格下降,投資人可更加靈活地調整資產配置,進一步提升投資組合的流 動性。由此可見,ETF分割後將有效降低投資門檻與提升流動性。 2.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追蹤指數為「NASDAQ-100指數」,該指數為美國著名標竿 指數,成分股含括NASDAQ交易所掛牌之市值前100大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本基金於105年 6月3日成立,初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截至115年1月30日止,基金規模約為690億 元。受惠於美股近年多呈長期上漲之趨勢,本基金市價約為100元一股,為當時掛牌價 的5倍,投資門檻逐漸提高。長期而言,為使基金交易價格保留於投資人習慣的合理區 間,並降低投資門檻及提升流動性,故確實有執行分割之需求。 3.對於本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ETF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總資 產價值。基金單位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化,且分割後不產生畸零單位數(即畸 零股)。舉例來說,以持有一張(1,000股)單位淨值為100元的ETF為例,若ETF以5倍進行 分割,受益權單位數將從原本的1,000股變為5,000股(=1,000*5),單位淨值變為20元 (=100/5),分割後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為10萬元(=20*5,000)與分割前持有一張 (1,000股)單位淨值為100元的ETF相同。由此可見,ETF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 4.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分割之比例應為整數倍,且經受益人會 議通過時之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本 基金初次發行價格為20元)。本次本基金執行分割作業之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5倍,然實 際執行之分割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於或等於初次 發行價格的最大整數倍辦理。因此,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若淨值 介於80.00至99.99元間,分割倍數為4倍;若淨值介於100.00至119.99元間,分割倍數 為5倍;若淨值介於120.00至139.99元間,分割倍數為6倍,以此類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及作業程序: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且前述議題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 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則本案通過,由經理公司進行本基金分割;如 未達上開出席權數(即流會)或表決權數,則本基金應維持現行狀況。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5年4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尚未辦 理過戶者,務必於115年3月31日(含)以前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 本次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於115年4月9日前(含當日)以掛號寄出,未收 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下 簡稱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61-1300。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送達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15年4月27日下午4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富邦證券股 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不計入出席 權數之內。(以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115年4月10日至115年4月27日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平台」 行使表決權(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自 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為 準。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 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開票及驗票程序: 謹訂於115年4月30日上午9時起假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B2(富邦敦北大樓)召 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已委託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將派員進 行開票、驗票作業,並於統計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 請由本基金保管銀行(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法律顧問(惠國 法律事務所)、本基金簽證會計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派員共同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結果,並當場公布統計後結果,另 將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https://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s://www.fubon.com/asset-management/index)。 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表決票之開票及驗票等作業程序詳如「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115年第1次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富邦NASDAQ-100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115年第1次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七、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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