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5.12.01 | 發言時間 | 15:39:58 |
|---|---|---|---|---|---|
| 發言人 | 黃昭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更新公告「富邦環球動態入息投資級債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 配息)」(以下稱本基金)於114年11月份之收益分配不予分配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14年11月份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決定本基金本次將不予分配收益。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NA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NA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NA 5.收益分配基準日:NA 6.除息交易日:NA 7.收益分配發放日:NA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 益金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 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 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利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不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