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2.01 | 發言時間 | 14: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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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黃昭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富邦特選台灣高股息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稱本基金)114年11月份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
(114年11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114年11月份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 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12/12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18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2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2 6.除息交易日:114/12/16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12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 金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 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 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 本損失。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4年12月17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 之。 (二)經理公司依114年11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075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 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 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4年12月12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1月1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 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分配請求權 ,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 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 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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