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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本基金) 113年第1次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之寄發日期,因 康芮颱風停止上班,故由原113年10月31日順延至113年11月1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2024.11.01 發言時間 17:24:29
發言人 史綱 發言人職稱 - 發言人電話 -
主旨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本基金) 113年第1次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之寄發日期,因 康芮颱風停止上班,故由原113年10月31日順延至113年11月1日。
符合條款 15 事實發生日 113/11/01
說明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日期:
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3年11月21日
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反分割,並以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反分割後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12元之最小整數倍為反分割倍數。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日期:自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1月21日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反分割,並以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反分割後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或等於12元之最小整數倍為反分割倍數。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3/10/23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3/11/21
7.重要決議事項:
一、本基金擬執行反分割之理由說明:
1.促進市場流動性:對於本基金現有及潛在受益人而言,反分割後可使市價準確反映
淨資產價值之波動,有助於ETF流動性。舉例而言,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現行機制,
ETF市價未滿50元者,每一升降單位為0.01元,假設一檔ETF基金市價為12元時,
每一升降單位對應的漲跌幅為0.08%(=0.01/12)。假設一檔ETF基金市價為2元時,
每一升降單位對應的漲跌幅為0.50%(=0.01/2)。因此市價越低時,每一升降單位對應
的漲跌幅越大,導致市價無法準確地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且買賣價差亦隨之擴大。
故本基金實施反分割後,將使市價更準確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較能吸引更多不同
類型的投資人運用本基金進行交易,進一步提高本基金在次級市場的流動性。
2.降低受益人成本:本基金實施反分割後,交易手續費佔市價比例亦有望降低。實務
上台股手續費訂為千分之1.425,然而不少證券商針對每筆交易設有最低手續費門檻
20元;以本基金113年8月30日收盤市價2.14元為例,投資人買入1張的手續費為20元
(2.14*1,000*0.1425%=3.05<20),故交易手續費佔本筆交易比例為0.93%
(20/(2.14*1,000)=0.93%),若本基金執行反分割,假設反分割後市價為12元,投資人
買入1張的手續費為20元(12*1,000*0.1425%=17.10<20),故交易手續費佔本筆交易比
例為0.17%(20/(12*1,000)=0.17%)。故反分割實施後,可望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
3.可健全ETF交易制度:綜觀國際間ETF發展之實務,隨著標的資產價格之長期發展,
ETF因而衍生出分割或反分割需求。為接軌國際,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10年4月1日發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以健全ETF交易制度並促進ETF市場發展。國外ETF業者為避免ETF觸及下市之清算
門檻而執行ETF反分割機制者,亦多有相關案例,此外,執行本基金反分割之效益包括
降低基金交易成本、使市價準確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以及避免價格過低導致過度
的投機買盤等。
4.總結:本基金自105年10月5日上市,截至113年8月,受益人數為4,505人,規模為
11.36億,並觀察同業同性質產品相關資訊,顯示投資人對於台股市場反向投資及
避險有一定程度需求。再者,因台股呈現長期上漲之趨勢,本基金主要以放空台股
指數期貨為主要交易,淨值自然相應呈現下降趨勢,因此考量基金實務運作之情形,
為持續提供受益人資產配置需求,確實有執行反分割之必要性。綜上所述,執行本
基金反分割作業具一定必要性,且符合受益人投資利益及保護。此外,海外ETF反分
割制度已行之有年,此亦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支持ETF交易制度更完善及健全國內ETF
市場之方向。
二、反分割倍數之決定依據:
1.預估倍數決定邏輯: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應以整數倍數為
反分割之比例,且經受益人會議通過時之反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
,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本基金初次發行價格為10元),惟因台股近年多呈現
長期上漲之趨勢,且為維持淨值於較長期間在便於交易的價格區間考量,經本公司專
業評估,以淨值12元以上為本次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反分割後淨值為佳。截至113
年8月30日本基金淨值為2.14元,符合前述條件之反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6倍,然實際
行之反分割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反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於或等於
淨值12元之最小整倍數辦理,考量至受益人會議通過期間本基金淨值仍將因市場行情
影響,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若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本基金淨值
介於1.72元至1.99元,反分割倍數為7倍;若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本基金淨值介於2.00
元至2.39元,反分割倍數為6倍;若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基金淨值介於2.40元至2.99元
,反分割倍數為5倍,以此類推。
2.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及保障:本基金實施反分割後,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根據反
分割倍數調整,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總市值並不會因反分割而改變,若反
分割實施後產生之畸零受益權單位數,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反
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畸零受益權單位數所得之金額(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新臺幣元),返還於受益人。@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及作業程序: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且前述議題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
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則本案通過,本基金將進行反分割;如未達上
開出席權數(即流會)或表決權數,則本基金應維持現行狀況。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1月21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尚
未辦理過戶者,務必於113年10月22日(含)以前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
本次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於113年11月1日以掛號寄出,未收到者,
請逕向本公司洽詢補發。電話:0800-070-388。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送達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13年11月18日下午16時30分前送達本公司(以本公司
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不計入出席權數之內。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113年10月31日至113年11月18日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平台」
行使表決權(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自
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為
準。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
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開票及驗票程序:
謹訂於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起假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8樓(富邦敦北大樓)
進行開票、驗票及統計工作,由本基金保管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員監
督,並得邀請本基金法律顧問(惠國法律事務所)、本基金簽證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派員共同監督開票、驗票
及統計結果,並當場公布統計後結果,另將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s://mops.twse.com.tw)、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https://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s:// www.fubon.com/asset-management/index)。
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表決票之開票及驗票等作業程序詳如「富邦臺灣加權ETF傘型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3年第1次受益人會
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富邦臺灣加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臺灣加權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3年第1次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七、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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