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07.12 | 發言時間 | 14: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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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史綱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富邦全球入息不動產與基礎建設ETF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113年06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 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7/1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7/12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0.24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 新臺幣0.24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245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07月18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07月22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07月22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07月16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08月09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收益分配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 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 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 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 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 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 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100.00% 2.利息所得占比: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 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預估 資訊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實際收到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 準。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彰化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12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08月0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 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分配請求權 ,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 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 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