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2.04.15 | 發言時間 | 16:5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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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史綱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111年度「富邦台灣科技指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 金)111年03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4/15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4/15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10.19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單位將發放新 臺幣10.19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10,19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年4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1年4月2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年4月26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年4月20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年5月24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收益分配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 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 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 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 收益金額。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八)收益分配地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18號9、11、13樓)。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年05月2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改寄支票至(最後開 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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