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4.15 | 發言時間 | 11: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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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史綱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富邦臺灣中小A級動能5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 下稱本基金)111年03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4/15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4/15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0.238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 發放新臺幣0.238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 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238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年04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1年04月2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年04月26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年04月20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年05月24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收益分配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 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 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 分配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 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 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八)收益分配地點:彰化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7號12樓)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年05月2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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