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1.10.31 | 發言時間 | 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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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曹幼非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富邦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台灣發達指數 股票型基金擬於100年12月16日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 決議,並訂100年11月16日為最後過戶日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100/12/16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日期:100/12/16
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九款為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 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 會終止本契約者。並訂100/11/16為最後過戶日。 2.董事會決議日期:不適用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會後核備 4.召集事由:富邦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台灣發達指數股票型 基金擬於100/12/16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為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 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 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並訂100/11/16為最後過戶日。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迄日期:100/11/17~100/12/15 6.重要決議事項:修訂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本基金成立滿一 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 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修訂 為「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 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 止本契約者;」1.□贊成,並授權經理公司修正信託契約相關條文。2.□不 贊成,仍維持原信託契約規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表決程序:依據信託契約及受益人會議準則,每一受益 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議題應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受益人出席,以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則本基金 信託契約條文內容應配合修正之;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即流會)或表決權數 ,則本基金應維持信託契約之現行內容。2.最後過戶日:100/11/16為本 基金此次受益人大會最後過戶日,凡於11/16前(含當日)完成申購本基金 手續者,皆有權參與此次受益人大會。3.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本次受 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於100/11/24前(含當日)以掛號寄 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洽詢補發。電話:(02)87716688。 4.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00/ 12/15下午4時30分前送達本公司(以本公司收受為準,非以郵局 郵戳時間為準)。驗、開票程序:謹訂於100/12/16上午9時30分起 假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8樓(富邦人壽大樓)進行開票、驗 票及統計工作,由本基金保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員監督,並得邀請本基金法律顧問(惠國法律事務所)、本基金簽證 會計師(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金管會或公會派員共同監督開票、 驗票及統計結果,並當場公布統計後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