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2005.04.15 | 發言時間 | 1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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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賴宏仁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富邦店頭基金修約 | ||||
符合條款 | 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 | 94/04/07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16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金管證四字第0940110985號 3.契約修正原因:經94年3月16日受益人會議決議基金更名為富邦精銳中小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並改型為開放式基金,更改投資標的,更改存續期間等相關條款 4.變更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內容:”基金更名為富邦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 改為開放式基金,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改為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 股票、已上市、上櫃現金增資股票、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 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債(包括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 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依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終止上市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資本額達新台幣陸拾億元(含本數)以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總金額不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且投資上市、上櫃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百分之七十及相關條款等” 5.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