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03.08.20 | 發言時間 | 0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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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蕭森寶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召開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受益人大會公告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92/08/19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92/07/14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及附件二之規定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受益憑證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92/09/09~92/10/08 2.董事會決議日期:不適用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不適用 4.召集事由:決議本基金仍維持封閉式或改為每月定期開放以淨值接受贖回。 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2/09/09~92/10/08 6.重要決議事項:(1)贊成本基金維持封閉式 (2)贊成本基金改為每月定期開放以淨值接受贖回 7.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益人大會表決及作業程序: 依據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二受益人大會規則,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受益人大會表決方式及可能決議結果: (一)如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以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選擇(1)贊成本基金維持封閉式,則 受益人大會決議結果為本基金型態應維持封閉式。 (二)如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以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選擇(2)贊成本基金改為每月定期開 放以淨值接受贖回,則受益人大會決議結果為本基金應每月定期開放以 淨值接受贖回。 (三)如出席受益權單位未達上開出席標準(即流會),或受益人大會 雖未流會,惟所提議題均未獲表決通過時,則受益人大會決議結果為本 基金應每月定期開放以淨值接受贖回。 停止過戶期間: 自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至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 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以前駕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至本基金 事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 三段138號7樓)辦理過戶手續。 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 本次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前(含當 日)以掛號寄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基金事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7171033。 書面決議表決票送達期限: 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 達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以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收受為準)。 開票及驗票程序: 謹訂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假富邦淡水教育訓練中心(台 北縣淡水鎮八勢里八勢一街39巷19號)進行開票、驗票及統計工作,並當 場於完成統計後公布結果;保管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信託部)、本基金 法律顧問(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本基金簽證會計師(勤業眾信會計師 事務所)、證期會或公會將派員共同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結果之公布。 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表決票之開票及驗票等作業程序詳如「富邦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九十二年第一次受益人大會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富邦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九十二年第一次受益人大會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