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1.18 | 發言時間 | 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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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董永寬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統一台灣高息動能ETF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 及配息,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3年11月15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1/18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1/18
2.發生緣由: 本基金以113年11月15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113年11月15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 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收益分配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1月29日(除息日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05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2月09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09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03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2月26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 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 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 (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 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 (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 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 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 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3年12月04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 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1月15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估計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063元。 (三)本基金受益人得於配息資料異動申請截止日113年12月16日前辦理變更收 益分配入帳帳戶。 (四)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3年11月29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 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