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6.11 | 發言時間 | 16: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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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梅以德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玉山臺灣市值動能50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5年05月29日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6/1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5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新臺幣500元。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6/17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6/21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6/21 6.除息交易日:115/06/15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7/07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 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 及借券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 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 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則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 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 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14.80% (2)利息所得占比0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85.20% (5)其他所得占比00.00% (6)警語: 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 預估資訊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實際收到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 配金額為準。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 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之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 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7月07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受益人所約定之收益分配匯款指定帳戶。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時,將於累積至足以支付 前述費用時,扣除匯費後,支付至受益人所約定之帳號。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 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 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 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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