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2.01 | 發言時間 | 16: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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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梅以德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PGIM 保德信臺灣市值動能50 ETF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14年11月28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
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114/11/28)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22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 產生差異。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12/15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19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3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3 6.除息交易日:114/12/17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09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 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 借券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則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 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 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 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114年11月28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 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4年12月18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 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4年11月28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 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22元。 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 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 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4年12月15日計算 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 1.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1月0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受益人所約定 之收益分配匯款指定帳戶。 2.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時,將於累積至足以支 付前述費用時,扣除匯費後,支付至受益人所約定之帳號。 3.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 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 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 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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