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8.18 | 發言時間 | 14: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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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元大台灣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電子科技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下稱本基金),於115/10/8上午9時30分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 人會議。115/9/9至115/10/8止,停止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8/18 | ||
| 說明 |
1.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5/10/08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1)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 (2)是否同意本基金之收益分配機制由「年配」調整為「不配息」,並修正證券投資 信託契約相關條文。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5/09/09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5/10/08 7.重要決議事項: 說明: 議題1: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 (一)執行分割之需求性及必要性: 1.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成分股票,投資於國內上市之電子類股票。本基金於96年7月4日成立,初次發行價格 為新台幣30元。受惠於台股近年多呈長期上漲之趨勢,本基金市價約為240元一股,為 當時掛牌價的8倍,投資門檻逐漸提高。長期而言,為使基金交易價格保留於投資人習 慣的合理區間,並降低投資門檻及提升流動性,故於本基金投資實務上確實有執行分 割之需求性。 2.鑒於台股市場習慣以1張(1,000股)為單位進行交易,零股市場的撮合時間需待5秒撮 合且流動性較低,因此投資人多以單張為投資單位,所以單張價格過高會提高投資人 參與的難度。舉例而言,當基金市價為240元時,購買1張需耗費24萬元現金,投資門 檻較高,不利於一般散戶參與。然而,若基金以8倍進行分割,分割價格將降至30元 ,可大幅降低投資門檻,促使更多投資人參與。此外,單張基金價格過高不利於投資 人調整投資部位,若基金價格下降,投資人可更加靈活地調整資產配置,進一步提 升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由此可見,本基金執行分割對受益人具有實質活絡交易的必要 性。 (二)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 1.對於本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本基金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 總資產價值。基金單位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化,且分割後不產生畸零單位數 (即畸零股)。舉例來說,以持有一張(1,000股)單位淨值為240元的本基金為例,若本 基金以8倍進行分割,受益權單位數將從原本的1,000股變為8,000股(=1,000*8),單 位淨值為變為30元(=240/8),分割後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為24萬元(=30*8,000)與 分割前持有一張(1,000股)單位淨值為240元的本基金相同。由此可見,本基金分割 後並不影響受益人權益。 2.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分割之比例應為整數倍,且經受益人 會議通過時之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 (即30元)。本次本基金執行分割作業之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8倍,然實際執行之分割 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的 最大整數倍辦理。因此,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若淨值介於210 至240元間,分割倍數為7倍;若淨值介於240至270元間,分割倍數為8倍;若淨值介 於270至300元間,分割倍數為9倍,以此類推。 議題2:是否同意本基金之收益分配機制由「年配」調整為「不配息」,並修正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相關條文。 (一)執行收益分配機制調整之需求性及必要性: 1.本基金為有收益分配機制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現行定為「年配息」,且近10年均 有執行收益分配之紀錄。然而,受惠於國內電子科技產業高成長之特性,國內市場投 資人之投資策略,已逐漸由過去「追求定期配息」轉向「追求長期資本利得」。因此 ,現行「年配息」機制已未能完全符合市場需求,故將收益分配機制調整為「不配息」 ,使其獲利完整留存於基金淨值,以符合投資人追求長期資本利得之期待,確具順應 市場投資趨勢轉變之需求性。 2.鑒於過去在年配息機制下,投資人領取收益分配時,往往需面臨個人綜合所得稅 (5%至40%或28%分離課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稅負成本,且每次配息或需扣除跨 行匯費,導致實際獲利遭到侵蝕。舉例而言,若基金調整為不配息,收益將直接留在基 金淨值中,免去上述稅負與匯費支出;同時,基金能將獲利再度投入標的股票,免除投 資人自行投入的手續費與時間成本,最大化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由此可見,本基金 調整收益分配機制,對受益人具有實質提升報酬之必要性。 (二)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 由(一)可見,本基金調整為「不配息」後,將有效提升基金資產之複利效果,對於本 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所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不會影響,但由於收益處理 方式變更後,基金收益將歸入基金總資產,受益人除節省收益分配之稅負與匯費成本 外,未來將無法獲得原本預期的年配息收益。因此,對受益人之權益恐有重大影響, 受益人須就財務規劃可能受到的影響預為評估及因應。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程序: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每 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決議事項應經本基金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 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則該議案通過,並由經理公司依決議事項辦理;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即流會) 或表決權數,則本基金維持現行狀況。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5年9月9日至115年10月8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 尚未完成過戶者,務請應於115年9月8日(含)以前向受益人存放本基金受益憑證所 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往來證券商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召開通知書之寄發: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含表決票)將於115年9月15日前(含當日)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規定寄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元大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下簡稱元大證券股代部)洽詢,電話:(02)2586-58 59。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15年10月5日下午4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元大證券 股代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 亦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內。(以元大證券股代部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16日至115年10月5日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平 台」行使表決權(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 自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 為準。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 送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本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驗、開票及統計程序: 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謹訂於115年10月8日上午9時30分假元大金融廣場國際會議廳(台北 市仁愛路三段157號3樓)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已委託元大證券股代部辦理 ,元大證券股代部將派員進行驗、開票作業,並於統計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本次作 業採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請本基金保管機構、簽證會計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派員監督驗、開票及統計等作業。本次受益人會議決議結果將呈 報金管會核備,並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newmops.twse.com.tw)、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s://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s://www.yuantafunds.com)。 七、其他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作業程序及書面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請詳閱本基 金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 八、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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