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6.01 | 發言時間 | 15: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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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簡 稱本基金)114年11月28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收益
分配決定做成日(114/11/28)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8元,本基金 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12/17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23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7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7 6.除息交易日:114/12/19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12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 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 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 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 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 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 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114年11月28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 分配總金額將依114年12月22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4年11月28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 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8元。由於本基金每 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4年12月17日計算並公 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01/12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 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 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 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 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 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 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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