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0.16 | 發言時間 | 16:3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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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元大中型100(以下簡稱本基金)原於民國109年度(含) 以前所發放收益分配,因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謹訂114年 12月31日將未領取之收益分配款項應予併入基金資產。 | ||||
| 符合條款 | 第22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0/16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0/16
2.發生緣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7條第1項可知,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規定為「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 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本基金原於109年度(含)以前收益分配請求 權,自發放年度起算迄至114年12月31日為止,皆已屆滿五年,故若本基金所屬受益人 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收益分配請求權,屆時該時效消滅之收益應予併入基金資產。 3.因應措施: 本公司依據上述規範,謹予以提醒本基金受益人(含收益分配類型)如有逾期未領取之 收益分配款項應盡速辦理,否則將訂定於114年12月31日併入基金資產。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本基金收益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日期明細,敬請投資人可自行至本公司官網之重要 公告中輸入搜尋關鍵字「時效」予以詳閱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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