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5.02.17 | 發言時間 | 13:4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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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代號0050,簡稱本 基金),於民國114/4/24上午9時以書面決議方式召開受益人會 議。114/3/26起至114/4/24止,停止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2/17 | ||
說明 |
1.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4/04/24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4/03/26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4/04/24 7.重要決議事項: 一、說明: 1.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臺灣50指數」成分股票,投資於市值前50大 之國內上市股票。本基金於92年6月25日成立,初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36.98元,成立以 來受益人數達約77萬,基金規模高達約4,300億元,為國內第1大規模基金。受惠於台股 近年多呈長期上漲之趨勢,本基金市價約為200元一股,為當時掛牌價的5倍,投資門檻 逐漸提高。長期而言,為使基金交易價格保留於投資人習慣的合理區間,並降低投資門 檻及提升流動性,故確實有執行分割之需求。 2.本基金分割後將有效降低投資門檻與提升流動性,鑒於台股市場習慣以1張(1,000股) 為單位進行交易,零股市場的撮合時間需待5秒撮合且流動性較低,因此投資人多以單張 為投資單位,所以單張價格過高會提高投資人參與的難度。舉例而言,當基金市價為200 元時,購買1張需耗費20萬元現金,投資門檻較高,不利於一般散戶參與。然而,若基金 以5倍進行分割,分割價格將降至40元,可大幅降低投資門檻,促使更多投資人參與。此 外,單張基金價格過高不利於投資人調整投資部位,若基金價格下降,投資人可更加靈 活地調整資產配置,進一步提升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由此可見,ETF分割後將有效降低投 資門檻與提升流動性。 3.對於本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ETF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總資產 價值。基金單位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化,且分割後不產生畸零單位數(即畸零 股)。舉例來說,以持有一張(1,000股)單位淨值為200元的ETF為例,若ETF以5倍進行分 割,受益權單位數將從原本的1,000股變為5,000股(=1,000*5),單位淨值為變為 40元(=200/5),分割後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為20萬元(=40*5,000)與分割前持有 一張(1,000股)單位淨值為200元的ETF相同。由此可見,ETF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 基金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 4.其他分割、反分割相關說明,請詳閱本基金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 二、本基金進行分割後,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化,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受益憑證之總市值並不會因分割改變,且本次分割案不會產生畸零股。 三、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分割之比例應為整數倍,且經受益人 會議通過時之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 即36.98元)。本次本基金執行分割作業之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5倍,然實際執行之分割 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的 最大整數倍辦理。因此,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若淨值介於 147.92至184.89元間,分割倍數為4倍;若淨值介於184.90至221.87元間,分割倍數為 5倍;若淨值介於221.88至258.86元間,分割倍數為6倍,以此類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程序: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決議事項應經本基金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 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則本案通過,由經理公司進行本基金分割;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 即流會)或表決權數,則本基金維持現行狀況。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4年3月26日至114年4月24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 尚未完成過戶者,務請應於114年3月25日(含)以前向受益人存放本基金受益憑證所 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往來證券商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召開通知書之寄發: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含表決票)將於114年4月1日前(含當日)以掛號郵件寄 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以下簡稱元大證券股代部)洽詢,電話:(02)25865859。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14年4月21日下午16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元大 證券股代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 亦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內。(以元大證券股代部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2日至114年4月21日下午23時59分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平 台」行使表決權(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 自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為 準。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 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本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驗、開票及統計程序: 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謹訂於114年4月24日上午9時假元大金融廣場國際會議廳(台北市仁 愛路三段157號3樓)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已委託元大證券股代部辦理, 元大證券股代部將派員進行驗、開票作業,並統計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本次作業採 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請本基金保管機構、簽證會計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派員監督驗、開票及統計等作業。本次受益人會議決議結果將呈報金 管會核備,並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s://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s://www.yuantafunds.com)。 七、其他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作業程序及書面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請詳閱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 八、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