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9 | 發言時間 | 14: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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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元大臺灣價值高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簡稱本基金 )113年11月25日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9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09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 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4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4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 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4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13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2月17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17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1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01月0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 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 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 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 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 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 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 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 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100.00% 2.利息所得占比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上述各項所得占比係以稅後淨額計算,且該利息所得未包含已分離課稅之 附條件交易、短期票券等利息。經理公司係按收益分配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之 資料預先估算,故可能與實際分配結果不同;各所得來源實際占比仍應以受益人收到實 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之內容為準。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 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損。基金之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 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01月0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 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 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 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 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