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1.01 | 發言時間 | 16:0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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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 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10月31日收益 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1/0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1/01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3/10/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每受益權 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22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 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 以評價日(113/10/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1月14日(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1月2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1月2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1月24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1月1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2月1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 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本基金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 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時,則本基金 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 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113年10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 總金額將依113年11月1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0月31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 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22元。由於本基金每 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3年11月14日計算並公 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 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 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 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 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 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 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