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4.08.01 | 發言時間 | 15: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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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沛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元大台灣50單日反向1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本基金), 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以書面決議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113/9/18起至113/10/17止,停止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8/01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日期:
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3年10月17日 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反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小整數倍為反分割倍數。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日期:113年9月18日起至113年10月17日止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反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小整數倍為反分割倍數。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3/09/18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3/10/17 7.重要決議事項: 一、說明: 1.本基金為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放空期貨為主要交易,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 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適合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且能夠承受相關風險之受益人 。本基金自103年10月31日上市以來,累積有近6萬受益人及約300億的規模,是台 股反向ETF中受益人數最多且規模最大的ETF,在在顯示投資市場有一定比例之受益 人具台股市場反向投資及避險需求。然因台股近年多呈長期上漲之趨勢,本基金主 要以放空期貨為主要交易,基金淨值自然相應呈現下降趨勢,考量基金實務運作之 情形,為持續提供受益人避險交易資產配置元件,長期而言,確實有執行反分割之 需求。 2.綜觀國際間ETF發展之實務,隨著標的資產價格之長期發展,ETF將自然衍生出分 割或反分割需求。有鑑於此,臺灣證券交易所110年6月30日起實施ETF分割及反分 割機制,以健全ETF交易制度並促進ETF市場發展。另於國外ETF市場,為避免ETF觸 及下市之清算門檻而執行ETF反分割機制者,亦多有相關案例,此外,執行本基金 反分割之效益,尚有包含:降低基金交易成本、使市價精準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以及避免價格過低導致過度的投機買盤等。 3.對於本基金現有及潛在受益人而言,反分割可使市價準確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有助於帶動ETF流動性。舉例而言,現行ETF市價未滿50元之升降單位為0.01元, 當基金市價為20元時,每一升降單位對應的漲跌幅為0.05%(=0.01/20)。而當基金 市價為2元時,每一升降單位對應的漲跌幅將變為0.50%(=0.01/2)。由於每一升降 單位的漲跌幅擴大,市價無法精準反映淨資產價值之波動,且買賣價差亦隨之擴大 ,故若ETF反分割後,則可縮小買賣價差並提升流動性。 4.綜上所述,執行本基金反分割作業具一定必要性,除符合受益人投資利益保護外 ,亦存在健全國內ETF市場之公益目的,且於海外ETF市場已行之有年。 5.其他分割、反分割相關說明,請詳閱本基金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 二、本基金進行反分割後,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化,但受益人持有本基金 受益憑證之總市值並不會因反分割改變,且若因反分割產生之畸零股,將以淨值返 還於受益人。 三、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反分割之比例應為整數倍,且經 受益人會議通過時之反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應大於或等於初 次發行價格(即20元)。本次本基金執行反分割作業之反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6倍, 然實際執行之反分割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反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 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的最小整數倍辦理。因此,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 說明如後,若淨值介於2.86至3.33元間,反分割倍數為7倍;若淨值介於3.34至 3.99元間,反分割倍數為6倍;若淨值介於4.00至4.99元間,反分割倍數為5倍, 以此類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程序: 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決議事項應經本基金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 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則本案通過,由經理公司進行本基金反分割;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 即流會)或表決權數,則本基金維持現行狀況。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3年9月18日至113年10月17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 尚未完成過戶者,務請應於113年9月16日(含)以前向受益人存放本基金受益憑證所 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往來證券商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召開通知書之寄發: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含表決票)將於113年9月23日前(含當日)以掛號郵件寄 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以下簡稱元大證券股代部)洽詢,電話:(02)25865859。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113年10月14日下午16時30分前寄達或送達元大 證券股代部(地址: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 亦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內。(以元大證券股代部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至113年10月14日下午23時59分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平 台」行使表決權(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 自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為 準。 (2)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 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本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驗、開票及統計程序: 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謹訂於11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假集思台大會議中心洛克廳(台北市 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已委託元大證券股代部辦理, 元大證券股代部將派員進行驗、開票作業,並統計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本次作業採 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請本基金保管機構、簽證會計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派員監督驗、開票及統計等作業。本次受益人會議決議結果將呈報金 管會核備,並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wse.com.tw)、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www.yuantafunds.com)。 七、其他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作業程序及書面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請詳閱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 八、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