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7.01.12 | 發言時間 | 14: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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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元大摩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5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 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01/12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01/12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評價日(105/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 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評價日 (105/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 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6年02月06日(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6年02月1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6年02月1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6年02月14日。 (五)除息交易日:106年02月0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6年03月14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 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 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款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105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總金 額將依106年02月0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05年12月31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 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6年02月06日計算並公布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戶; 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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