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6.11.10 | 發言時間 | 13: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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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民國105年度元大台灣ETF傘型之台商收成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5/11/10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5/11/10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評價日(105/10/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105年 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年度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評價日 (105/10/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105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故本年度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5年11月21日(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5年11月25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5年11月29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5年11月29日。 (五)除息交易日:105年11月23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5年12月27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 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 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 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 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年度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 依105年11月24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05年10月31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 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元。由於本基金每營 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 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5年11月21日計算並公布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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