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01.10 | 發言時間 | 17:4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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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黃大川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兆豐台灣電子成長高息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 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下稱本基金)113年12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1/10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規定,以收益評價日
113年12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 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18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 例每1,000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18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01/21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01/25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01/25 6.除息交易日:114/01/17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4/02/14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 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 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 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 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 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94.44% (2)利息所得占比5.56%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1).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 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2).提醒投資人,各所 得類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應稅所得仍應依投資人自身情況判斷。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臺灣土地銀行信託處。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02月1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 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 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 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 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