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2 | 發言時間 | 17:08:46 |
---|---|---|---|---|---|
發言人 | 黃大川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兆豐台灣產業龍頭存股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下稱本基金)113年11月 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02
2.發生緣由: 本基金以評價日113年11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 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13年11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2月10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2月23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23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7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01月06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 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 額。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 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 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3年12月18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 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1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金 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32元。因本基金初級巿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 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地點:彰化商業銀行信託處。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4年01月0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 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 通訊地址。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 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 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 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