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0.09 | 發言時間 | 15: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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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黃大川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兆豐台灣電子成長高息等權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下 稱本基金)113年09月30日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9/30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9/30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 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 1,000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15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0月2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0月25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0月25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0月17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1月05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 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 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 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 分配收益金額。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 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 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八)預估股息占比資訊 預估股息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 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26.67% 2.利息所得占比: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73.33%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1).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 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2).提醒投資人,各所得類別是否屬中華 民國來源應稅所得仍應依投資人自身情況判斷。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臺灣土地銀行信託處。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3年11月0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 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 通訊地址。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 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 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 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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