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1.11.24 | 發言時間 | 15:4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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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佩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兆豐國際臺灣藍籌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110年10月31日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 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11/2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0/11/24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台幣0.84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 配發金額為新台幣0.84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 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84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年11月3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0年12月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年12月4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年11月26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年12月27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 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 分配之收益金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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