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1.05 | 發言時間 | 11:18:15 |
|---|---|---|---|---|---|
| 發言人 | 林雅菁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110/12/31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1/05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1/05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於評價日110/12/3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 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 規定,於評價日110/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1/01/17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01/24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1/01/28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01/28 五、除息交易日:111/01/20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03/02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 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 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 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 收益金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1/01/21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 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0/12/31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 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 額為新臺幣2.55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 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 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1/01/17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1/03/02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 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 ,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 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 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 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