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10027854號
附件: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詳附件一
   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務報表附註:詳附件二 主旨: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暨 上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XBRL格式申報102年第1季起財務報表附註項目及相關規定。 依據: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0日銀局(法)字第10100393210號、101年12月25日保局(財)字第10102518010號 及102年1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59162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前於100年1月20日以臺證上字第10000024671號函公告,國內上市公司及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 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自申報99年度財務報告起,免除依TXT格式申報,並改以XBRL格式及現行規 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 二、為持續推動我國資本市場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核定會計準則採用IFRSs後 之實施時程,第一階段於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申報內容包含財務報表、文字段財報附註、部分重 要表格段財報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三、配合上開計畫時程,旨揭公司自申報102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除依現行已公告之會計項目及代碼表申報財 務報表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財務報表附註: (一)文字段財務報表附註:詳附件一。 (二)部分重要表格段財務報表附註:詳附件二,各業別應申報項目如下。 1、一般行業:「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規定附表-重大交易事項之資金貸與他人及為 他人背書保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2、證券期貨業:「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規定之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應符合財務比率 之限制及其執行情形、「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 規定附表-重大交易事項之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3、金融業:「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 規定-資產品質、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及資本適足性、第18條規定之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 訊-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4、保險業:「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規定-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5、金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規定-資本適足性及資產品質相關資訊、第22條規 定-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6、異業別合併:資產品質、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重大交易事項之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出 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暨大陸投資資訊。 四、另重申採用XBRL申報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 (一)申報項目:個別或合併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 核或核閱報告。 (二)申報期限:各季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法定期限。 (三)申報格式:依本公司據各業別財務報表會計項目及代碼表及上開附註內容,所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 檔案格式申報。 (四)適用對象: 1、國內上市公司。 2、上市金融控股公司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子公司。 3、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 正本:國內各上市公司、各第一上市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上市二部、稽核部、電腦規劃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