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90004712號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及「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51條等修正條文 如附件一、二,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69560號函修正後 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上市治理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