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008077號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1條條文暨「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除上市
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自97年7月28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97年5月12日起實
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6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8316號函及97年3月31
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115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調整鉅額交易制度3項措施,摘錄重點如下:
(一)放寬鉅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範圍與一般交易相同
1、配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範圍調整為當市開盤競價基準價格(多數證券為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7
﹪。
2、逐筆交易:各交易時段參考基準與申報買賣價格範圍調整與配對交易一致,即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價格(多數證券為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7﹪。
3、未成交之委託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均屬有效,得於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委託。
4、本措施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二)降低配對交易最低數額標準與逐筆交易相同
1、單一證券: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或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2、股票組合: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5種股票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3、本措施自97年5月12日起實施。
(三)開放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
1、為符合市場需求,開放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
2、本措施自97年7月28日起實施。
二、配合前揭鉅額交易調整措施,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1條暨「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2條、第3條
、第3條之1、第5條、第8條及第11條。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政部稅制委員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中央銀行業務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