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1253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主旨: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18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16599號令,修正「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格式二十二之二~一)之格式
      及其填表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25960號函辦理。
    二、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
        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
    三、請轉知  貴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自96年5月28日
        起,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以鉅額轉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者,可區分為鉅額逐筆交
        易或鉅額配對交易兩種方式。採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者,內部人於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時,除鉅額配對之轉讓
        對象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外,請將符合特定人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連同
        事前轉讓申報書一併傳真辦理申報。有關新修正之事前轉讓申報書格式請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網站(http://www.sfb.gov.tw)查閱及下載。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部、交易部、市場監視
      部、資訊服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腦規劃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