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60000871號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調整鉅額交易案」規劃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1條、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暨其他相關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1至4) ,實施日期如公告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27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56716號函及96年1月 9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00751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調整後鉅額交易制度分逐筆及配對等2種交易方式,分2階段實施,第1階段微調現行逐筆交易制度,盤中每 時段交易時間由10分鐘延長為20分鐘,申報買賣價格範圍由2﹪放寬為3.5﹪,配合修正本公司上市證 券鉅額買賣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並自96年1月29日起實施,其餘措施於第2階段實施,配合 修正旨揭其他相關條文,並自96年5月28日起實施,茲摘述調整重點如下:(詳細調整內容如附件5) (一)增加配對交易方式:投資人得於洽定交易對象並議定價格後,透過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買賣,經電腦撮合 完成交易。 (二)延長鉅額買賣時間:逐筆交易盤中2個交易時段,每時段交易時間由10分鐘延長為20分鐘,調整後為 9:30至9:50及11:30至11:50,配對盤中交易時間與之相同,逐筆交易盤後時段維持不 變,即13:35至13:50,配對盤後交易時間則為13:35至17:00。 (三)提高配對交易數額標準:逐筆交易單一證券數額標準為500交易單位或1,500萬元,配對交易則提 高為1,000交易單位或3,000萬元;逐筆交易股票組合數額標準為5種股票且總金額1,500 萬元,配對交易則提高為5種股票且總金額3,000萬元。 (四)增加交割日期之選擇:逐筆交易及配對交易各分普通交割及成交日交割等2種交割期,提供投資人自由選 擇。 (五)放寬申報買賣價格範圍:逐筆交易申報買賣價格範圍由參考基準(盤中為最佳買賣揭示價之均價,盤後為 收盤價)上下2﹪調整為3.5﹪,配對交易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3.5﹪。 (六)預收款券措施具彈性:證券商於接受鉅額交易委託時,得視情形自行決定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 款券;另證券商於接受投資人委託賣出時,須先檢核投資人集保帳戶,確具備足額應付交割之數額,留存 紀錄備查,並將本項規定納入內部稽核項目,確實稽核,本公司如發現異常,即進行查核。 (七)調整外資額度控管方式:買賣證券商完成當組配對交易申報後,先就外資買賣委託數量予以淨額計算,續 將買進或賣出淨額即時納入外資額度控管。 二、配合前揭鉅額交易制度調整,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如下: (一)營業細則第71條。 (二)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部分條文。 (三)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4點。 (四)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 三、本案宣導作業分2階段進行,第1階段實施內容預定自96年1月18日起以WebPro證券暨期貨市場影 音傳播網(網址http://webpro.tse.com.tw/)進行網路線上宣導,投資大眾及證 券商從業人員可自行瀏覽與下載,本公司另提供宣導海報予證券商(每一營業據點寄送2張)張貼於營業處所 ,第2階段推行措施之宣導事宜另行函知。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