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1017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請 貴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股東會及除權息相關公 告作業,確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2條規定,公司 應於股利發放前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將相關訊息「公 告」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準此,上市公司每屆發放股 利,均將發放「股票」股利之訊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公司法第252條及273條及有價 證券交付前辦理之公告」或「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 利益之基準日公告」項下;而「現金」股利部分,則輸至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項下。 惟自94年5月5日起,前揭「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 利益之基準日公告」之申報畫面,因配合新制除權(息)公 告申報作業需要而有所修改,無法再充作股利發放公告之 用途。 二、為因應前開公告格式之調整與實務作業需要,並考量輸入 及揭露之一致性,本公司已於日前將原申報端「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依公司法第252條及273條及有價證券交付前 辦理之公告」之項目名稱更改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依 公司法第252及273條暨有價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辦理 之公告」。另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項下有關之查詢 項目名稱亦配合修改為「依公司法第252及273條暨有價 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公告」。各上市公司爾後欲上網公告 股利發放日期、地點等訊息時,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選取 上開項目辦理申報。為維護該公告資料內容之完整,凡上 市公司已於94年6月13日前「除息」完竣並確定發放日 期者,請於6月24日前補行申報,俾利外界查詢。 三、另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公告之申報作業,自即日 起, 貴公司如有揭露此等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 報網站依序點選「債券資料申報作業」→「債券訊息市場 公告」→輸入相關之資料。倘對其中之申報欄位有疑問, 請參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項下「債券訊息市場 公告」之相關資料。 四、茲再重申 貴公司申報召開股東(臨時)會及除權(息) 等停止過戶之公告資料,請特別注意輸入之正確性,俾保 障投資人權益。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經紀、自營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公開 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資訊公司、本公司交易部、結算部、企 劃部、電腦作業部、電腦規劃部、祕書室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