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ok","title":"ETF 分配收益","data":[["00907","永豐優息存股","115年10月27日","115年11月02日","115年11月20日",null,"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n(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n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56","元大高股息","115年10月22日","115年10月28日","115年11月11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115],["00408A","主動第一金優股息","115年10月21日","115年10月27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台幣壹拾元)\n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收益分配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累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10月21日","115年10月27日","115年11月16日",null,"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n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n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91B","貝萊德A級公司債","115年10月20日","115年10月26日","115年11月16日",null,"分配收益標準: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借券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不包含外幣兌換所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但不包含外幣兌換所生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n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4","群益道瓊美國地產","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ETF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7","富邦美國特別股","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3","富邦臺灣中小","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5","FT臺灣Smart","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n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8","富邦入息REITs+","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12","中信臺灣智慧50","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含)前，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不含)後，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本基金成立於111年6月22日，故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n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22","國泰台灣領袖50","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n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借券收入與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27","群益半導體收益","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n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n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n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n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n1.本基⾦投資中華⺠國及⼤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n(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n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n(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額並非⼀定相同。本基⾦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n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56","中信日經高股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及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10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n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n4.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0","野村全球航運龍頭","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n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n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n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n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n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n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n(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n(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額並非⼀定相同。本基⾦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n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2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n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4A","主動安聯台灣高息","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者，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115],["00985A","主動野村台灣50","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半年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半年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n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92A","主動群益科技創新","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n(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95A","主動中信台灣卓越","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13日",null,"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n(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含 ETF)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n(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2.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一百八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n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n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96A","主動兆豐台灣豐收","115年10月19日","115年10月25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n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n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851","台新全球AI","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是否分配及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n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期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115],["00904","台新臺灣半導體30","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n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n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n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7","台新臺灣IC設計","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n2.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n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n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805","台新美國電力基建","115年10月16日","115年10月24日","115年11月06日",null,"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n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n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n3.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1A","主動摩根台灣鑫收","115年10月15日","115年10月21日","115年11月05日",null,"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之收益分配、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0A","主動國泰動能高息","115年10月08日","115年10月17日","115年11月05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10月07日","115年10月13日","115年11月02日","0.05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10月07日","115年10月13日","115年10月30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10月07日","115年10月13日","115年10月30日","0.06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10月07日","115年10月13日","115年10月30日","0.05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6A","主動中信台灣收益","115年10月05日","115年10月11日","115年11月02日","0.138","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執行或到期之賣出選擇權買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前述收入，按期進行收益分配後，尚有剩餘未分配之部分，可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來源。(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第十五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10月05日","115年10月11日","115年10月29日","0.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10月05日","115年10月11日","115年10月28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0","永豐ESG低碳高息","115年09月23日","115年09月29日","115年10月20日","0.81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713","元大台灣高息低波","115年09月21日","115年09月27日","115年10月13日","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115],["00728","第一金工業30","115年09月18日","115年09月26日","115年10月15日","0.7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經理公司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115],["00918","大華優利高填息30","115年09月18日","115年09月26日","115年10月15日","1.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t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t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屬於因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94A","主動第一金台股優","115年09月18日","115年09月26日","115年10月15日","0.257","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台幣壹拾元)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累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0B","復華彭博非投等債","115年09月17日","115年09月23日","115年10月16日","0.39","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1B","復華彭博新興債","115年09月17日","115年09月23日","115年10月16日","0.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2","復華富時不動產","115年09月17日","115年09月23日","115年10月16日","0.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9月17日","115年09月23日","115年10月16日","0.38","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404A","主動聯博動能5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3日","0.36","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利金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含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70","國泰北美科技","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6.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6","中信綠能及電動車","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1.4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5","凱基優選高股息3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6","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受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19","群益台灣精選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利、利息收入等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21","兆豐龍頭等權重","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07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33","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35","野村臺灣新科技5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1.83","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半年分配之金額，故每半年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07日","0.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109","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09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1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1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1","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2","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72","野村日本動能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2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02","富邦旗艦5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18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09","富邦淨零ESG50","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21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1A","主動統一台股增長","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3日","0.6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當次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2.經理公司應按每季收益分配評價日(即2月、5月、8月、11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08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2T","平衡兆豐台美動能","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07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4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99A","主動野村臺灣高息","115年09月16日","115年09月22日","115年10月15日","0.29","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9月15日","115年09月21日","115年10月07日","0.1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9月15日","115年09月21日","115年10月07日","0.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803","玉山市值動能50","115年09月15日","115年09月21日","115年10月12日","0.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益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借券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金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則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金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金額，故每次分配之金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金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金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1A","主動摩根台灣鑫收","115年09月14日","115年09月20日","115年10月06日","0.125","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之收益分配、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9月08日","115年09月14日","115年10月01日","0.05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0A","主動國泰動能高息","115年09月07日","115年09月13日","115年10月05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 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406A","主動中信台灣收益","115年09月02日","115年09月08日","115年09月30日","0.138","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執行或到期之賣出選擇權買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前述收入，按期進行收益分配後，尚有剩餘未分配之部分，可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來源。(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第十五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9月02日","115年09月08日","115年09月30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9月02日","115年09月08日","115年09月30日","0.06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9月02日","115年09月08日","115年09月30日","0.05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9月01日","115年09月07日","115年09月23日","0.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09月01日","115年09月07日","115年09月23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7","永豐優息存股","115年08月25日","115年08月31日","115年09月18日","0.2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771","元大US高息特別股","115年08月21日","115年08月29日","115年09月11日","0.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本基金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850","元大臺灣ESG永續","115年08月21日","115年08月29日","115年09月11日","0.8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股票股利、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731","復華富時高息低波","115年08月19日","115年08月25日","115年09月14日","1.458","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伍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8月19日","115年08月25日","115年09月14日","0.38","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690","兆豐藍籌3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04日","2.1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01","國泰股利精選3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1.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0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78","國泰永續高股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1.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 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81","國泰台灣科技龍頭","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4.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 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1","中信關鍵半導體","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1.5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若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894","中信小資高價3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2.0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0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3","兆豐台灣晶圓製造","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04日","1.7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23","群益台ESG低碳5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3.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及七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2","兆豐永續高息等權","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04日","0.2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3","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38","凱基優選3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3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04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109","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0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1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0日","0.1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1","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12","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1","中信美國創新科技","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1.0","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及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10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十個營業日起，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七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8","華南永昌優選50","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04日","0.57","(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加計除息交易日前 (不含當日 )累積之收益平準金。2.若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1、4、7、10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A","主動野村臺灣優選","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638","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45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08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A","主動群益台灣強棒","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1日","0.64","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0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8月18日","115年08月24日","115年09月10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75B","台新投等債15+","115年08月17日","115年08月23日","115年09月04日","0.3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8月17日","115年08月23日","115年09月04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8月17日","115年08月23日","115年09月04日","0.1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401A","主動摩根台灣鑫收","115年08月14日","115年08月22日","115年09月04日","0.1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之收益分配、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到期／已執行之賣出選擇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8月11日","115年08月17日","115年09月01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0A","主動國泰動能高息","115年08月05日","115年08月11日","115年08月31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 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8月04日","115年08月10日","115年08月28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8月04日","115年08月10日","115年08月28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8月04日","115年08月10日","115年08月28日","0.05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6A","主動中信台灣收益","115年07月31日","115年08月08日","115年08月26日","0.128","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已執行或到期之賣出選擇權買權所收取之權利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前述收入，按期進行收益分配後，尚有剩餘未分配之部分，可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來源。(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含證券相關商品如期貨損益及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第十五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7月31日","115年08月08日","115年08月24日","0.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07月31日","115年08月08日","115年08月25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0","永豐ESG低碳高息","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02日","115年08月20日","0.2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50","元大台灣50","115年07月21日","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10日","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6.98元。",115],["0056","元大高股息","115年07月21日","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10日","1.3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115],["006203","元大MSCI台灣","115年07月21日","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10日","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7月21日","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14日","0.38","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91A","主動復華未來50","115年07月21日","115年07月27日","115年08月14日","0.77","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預計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6208","富邦台50","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4.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 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692","富邦公司治理","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1.9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02","國泰標普低波高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6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14","群益道瓊美國地產","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12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ETF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7","富邦美國特別股","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1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5","國泰臺韓科技","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3.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6","國泰新興市場","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82","中信中國高股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5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六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若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892","富邦台灣半導體","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2.46","本基金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金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5","FT臺灣Smart","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12日","1.058","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8","富邦入息REITs+","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14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11","兆豐洲際半導體","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04日","3.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12","中信臺灣智慧50","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1.0","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含)前，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不含)後，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本基金成立於111年6月22日，故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27","群益半導體收益","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1.8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3","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04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13日","0.109","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0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1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56","中信日經高股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3","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及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10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0","野村全球航運龍頭","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13日","0.22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4日","115年08月12日","0.1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095","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12","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4","聯邦台精彩50","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1.5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前述有關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08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0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4A","主動安聯台灣高息","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41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者，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115],["00992A","主動群益科技創新","115年07月16日","115年07月22日","115年08月11日","0.4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4","台新臺灣半導體30","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21日","115年08月04日","0.6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21日","115年08月04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7","台新臺灣IC設計","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21日","115年08月04日","0.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 AI 優息動能","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21日","115年08月04日","0.0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805","台新美國電力基建","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21日","115年08月04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3.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400A","主動國泰動能高息","115年07月09日","115年07月15日","115年07月31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金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理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理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金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7月09日","115年07月15日","115年08月03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7月06日","115年07月12日","115年07月30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7月06日","115年07月12日","115年07月30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7月06日","115年07月12日","115年07月30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97A","主動群益美國增長","115年07月06日","115年07月12日","115年07月30日","0.3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 利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 ETF 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7月02日","115年07月08日","115年07月24日","0.1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07月02日","115年07月08日","115年07月24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7","永豐優息存股","115年06月24日","115年06月30日","115年07月20日","0.20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713","元大台灣高息低波","115年06月22日","115年06月28日","115年07月10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115],["00728","第一金工業30","115年06月18日","115年06月27日","115年07月13日","0.6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經理公司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115],["00918","大華優利高填息30","115年06月18日","115年06月27日","115年07月13日","1.2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屬於因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94A","主動第一金台股優","115年06月18日","115年06月27日","115年07月13日","0.46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台幣壹拾元)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累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0B","復華彭博非投等債","115年06月17日","115年06月23日","115年07月13日","0.31","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1B","復華彭博新興債","115年06月17日","115年06月23日","115年07月13日","0.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2","復華富時不動產","115年06月17日","115年06月23日","115年07月13日","0.235","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6月17日","115年06月23日","115年07月13日","0.26","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6","中信綠能及電動車","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3日","1.2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5","凱基優選高股息3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4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受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16","國泰全球品牌5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1.9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 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款規定者，得由經理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理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益分配金額。2. 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9","群益台灣精選高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3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利、利息收入等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21","兆豐龍頭等權重","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6日","0.3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3日","0.2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6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08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1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1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3日","0.09","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3日","0.106","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72","野村日本動能高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2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02","富邦旗艦5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19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09","富邦淨零ESG50","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1A","主動統一台股增長","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6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當次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2.經理公司應按每季收益分配評價日(即2月、5月、8月、11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10日","0.071","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6月16日","115年06月22日","115年07月09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6月15日","115年06月21日","115年07月06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6月15日","115年06月21日","115年07月06日","0.0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803","玉山市值動能50","115年06月15日","115年06月21日","115年07月07日","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益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借券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金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則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金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金額，故每次分配之金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金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金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6月09日","115年06月15日","115年07月01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6月02日","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25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6月02日","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29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6月02日","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29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06月02日","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25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6月02日","115年06月08日","115年06月29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0","永豐ESG低碳高息","115年05月26日","115年06月01日","115年06月18日","0.3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771","元大US高息特別股","115年05月22日","115年05月30日","115年06月12日","0.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本基金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850","元大臺灣ESG永續","115年05月22日","115年05月30日","115年06月12日","0.8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股票股利、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731","復華富時高息低波","115年05月20日","115年05月26日","115年06月15日","0.75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伍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5月20日","115年05月26日","115年06月15日","0.13","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690","兆豐臺灣藍籌3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05日","1.4","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78","國泰永續高股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6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 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1","中信關鍵半導體","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1.2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若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894","中信小資高價3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6","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32","兆豐永續高息等權","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05日","0.2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2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38","凱基優選3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2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05日","0.0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08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1","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10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086","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1","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8","華南永昌優選50","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05日","0.57","(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1、4、7、10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A","主動野村臺灣優選","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48","1.\t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t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t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t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t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45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06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A","主動群益台灣強棒","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2日","0.64","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5月19日","115年05月25日","115年06月11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75B","新光投等債15+","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4日","115年06月05日","0.3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4日","115年06月05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5月18日","115年05月24日","115年06月05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5月07日","115年05月13日","115年06月01日","0.04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5月06日","115年05月12日","115年05月29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5月06日","115年05月12日","115年05月29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5月06日","115年05月12日","115年05月29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10日","115年05月26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84D","主動聯博全球非投","115年05月04日","115年05月10日","115年05月26日","0.085","1.本基金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金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56","元大高股息","115年04月23日","115年04月29日","115年05月14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115],["00907","永豐優息存股","115年04月23日","115年04月29日","115年05月20日","0.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4月21日","115年04月27日","115年05月18日","0.13","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52","富邦科技","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1.19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14","群益道瓊美國地產","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2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ETF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7","富邦美國特別股","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3","富邦臺灣中小","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57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5","FT臺灣Smart","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4日","0.6","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08","富邦入息REITs+","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09","國泰數位支付服務","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2.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款規定者，得由經理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理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益分配金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2","中信臺灣智慧50","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7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含)前，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不含)後，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本基金成立於111年6月22日，故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27","群益半導體收益","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94","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43","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08日","0.07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8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56","中信日經高股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2","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及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10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0","野村全球航運龍頭","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22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4日","0.049","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45","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1","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4","聯邦台精彩50","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4日","0.87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前述有關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57","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4A","主動安聯台灣高息","115年04月20日","115年04月26日","115年05月15日","0.26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者，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115],["00904","新光臺灣半導體30","115年04月17日","115年04月25日","115年05月08日","0.6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4月17日","115年04月25日","115年05月08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7","台新臺灣IC設計","115年04月17日","115年04月25日","115年05月08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4月17日","115年04月25日","115年05月08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4月09日","115年04月15日","115年05月04日","0.04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4月02日","115年04月12日","115年04月30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4月02日","115年04月12日","115年04月30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4月02日","115年04月12日","115年04月30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3月31日","115年04月06日","115年04月24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30","永豐ESG低碳高息","115年03月23日","115年03月29日","115年04月20日","0.1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713","元大台灣高息低波","115年03月20日","115年03月28日","115年04月14日","0.7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115],["00728","第一金工業30","115年03月19日","115年03月27日","115年04月14日","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經理公司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115],["00918","大華優利高填息30","115年03月19日","115年03月25日","115年04月14日","0.6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屬於因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10B","復華彭博非投等債","115年03月18日","115年03月24日","115年04月15日","0.3","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1B","復華彭博新興債","115年03月18日","115年03月24日","115年04月15日","0.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12","復華富時不動產","115年03月18日","115年03月24日","115年04月15日","0.19","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3月18日","115年03月24日","115年04月15日","0.11","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6","中信綠能及電動車","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7","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15","凱基優選高股息3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38","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受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19","群益台灣精選高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7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利、利息收入等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21","兆豐龍頭等權重","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07日","0.2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22","國泰台灣領袖5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2.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借券收入與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14","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35","野村臺灣新科技5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1.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半年分配之金額，故每半年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07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8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122","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１) 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配收益。　(２)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前項第(1)、(2)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月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45","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93","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72","野村日本動能高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27","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02","富邦旗艦5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09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03","保德信市值動能50","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09日","0.2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益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借券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金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則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金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金額，故每次分配之金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金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金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1A","主動統一台股增長","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0日","0.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且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當次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2.經理公司應按每季收益分配評價日(即2月、5月、8月、11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4日","0.057","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3月17日","115年03月23日","115年04月13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2日","115年04月07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3月16日","115年03月22日","115年04月07日","0.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3月12日","115年03月18日","115年04月09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3月12日","115年03月18日","115年04月09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3月12日","115年03月18日","115年04月09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3月11日","115年03月17日","115年04月02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3月11日","115年03月17日","115年04月01日","0.04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31","復華富時高息低波","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09日","115年03月27日","0.752","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伍拾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09日","115年03月27日","0.1","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690","兆豐藍籌3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18日","1.0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71","元大US高息特別股","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0日","0.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本基金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850","元大臺灣ESG永續","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0日","0.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股票股利、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0元。",115],["00878","國泰永續高股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3日","0.4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理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理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益分配金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91","中信關鍵半導體","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7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若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894","中信小資高價3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4","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13","兆豐台灣晶圓製造","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18日","1.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23","群益台ESG低碳5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1.7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 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一月及 七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 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2","兆豐永續高息等權","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18日","0.2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14","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38","凱基優選3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18日","0.0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6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8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6","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１) 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配收益。　(２)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前項第(1)、(2)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月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45","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89","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8","華南永昌優選50","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18日","0.481","(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金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金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金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1、4、7、10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0A","主動野村臺灣優選","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6日","0.368","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45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056","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A","主動群益台灣強棒","115年02月26日","115年03月07日","115年03月25日","0.37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金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20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75B","新光投等債15+","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18日","0.3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元)。",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20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7","永豐優息存股","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20日","0.1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18日","0.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18日","0.0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20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2月25日","115年03月03日","115年03月20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2月03日","115年02月09日","115年03月11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2月03日","115年02月09日","115年03月11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2月03日","115年02月09日","115年03月11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9","統一台灣高息動能","115年02月02日","115年02月08日","115年03月04日","0.07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下列各款所得，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借券收入，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十五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即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評價，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前項(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2月02日","115年02月08日","115年03月02日","0.04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50","元大台灣50","115年01月22日","115年01月28日","115年02月11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6.98元。",115],["0056","元大高股息","115年01月22日","115年01月28日","115年02月11日","0.86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25元。",115],["006203","元大MSCI台灣","115年01月22日","115年01月28日","115年02月11日","1.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115],["00701","國泰股利精選30","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7","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02","國泰標普低波高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6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14","群益道瓊美國地產","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3日","0.12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除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ETF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717","富邦美國特別股","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1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730","富邦臺灣優質高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1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5","國泰臺韓科技","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36","國泰新興市場","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770","國泰北美科技","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4.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30","國泰費城半導體","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9.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81","國泰台灣科技龍頭","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2.6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理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理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益分配金額。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0","富邦特選高股息30","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07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及可歸屬並開立憑單之其他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08","富邦入息REITs+","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12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29","復華台灣科技優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3日","0.1","1.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115],["00930","永豐ESG低碳高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3日","0.1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即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理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理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理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45B","凱基美國非投等債","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23日","0.08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益未涉及資本利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行分配）：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目收益，做為本基金可分配收益：(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目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115],["00981T","平衡凱基雙核收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23日","0.054","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2D","主動富邦動態入息","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05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983D","主動富邦複合收益","115年01月20日","115年01月26日","115年02月12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利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利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115],["00882","中信中國高股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4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六月、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若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05","FT臺灣Smart","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1日","0.25","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１) 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配收益。(２)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前項第(1)、(2)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季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115],["00911","兆豐洲際半導體","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05日","1.0","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及澳門)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115],["00912","中信臺灣智慧50","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6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含)前，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若本基金成立日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不含)後，則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本基金成立於111年6月22日，故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17","中信特選金融","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3.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如下：(一)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後六十個營業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27","群益半導體收益","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3日","0.9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34","中信成長高股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132","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應按每月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本基金訂定首次收益評價日為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43","兆豐電子高息等權","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05日","0.06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4","野村趨勢動能高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2日","0.054","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52","凱基台灣AI50","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05","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56","中信日經高股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26","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及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10元)，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115],["00960","野村全球航運龍頭","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2日","0.225","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115],["00961","FT臺灣永續高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1日","0.02","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１) 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之可分配收益。　(２)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前項第(1)、(2)款可分配收益應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進行分配，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每月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115],["00963","中信全球高股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045","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64","中信亞太高股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23日","0.088","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一)本基金除息交易日前(不含當日)投資組合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二)前款可分配收益若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據以作為收益分配期前公告之依據。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若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含)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4.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115],["00984A","主動安聯台灣高息","115年01月19日","115年01月25日","115年02月12日","0.16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t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t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如為正數者，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t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得適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115],["00904","新光臺灣半導體30","115年01月16日","115年01月24日","115年02月05日","0.7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36","台新永續高息中小","115年01月16日","115年01月24日","115年02月05日","0.06","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t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47","台新臺灣IC設計","115年01月16日","115年01月24日","115年02月05日","0.1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115],["00962","台新AI優息動能","115年01月16日","115年01月24日","115年02月05日","0.0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元）。",115],["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115年01月08日","115年01月14日","115年02月02日","0.045","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46","群益科技高息成長","115年01月06日","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30日","0.05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利收入、利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53B","群益優選非投等債","115年01月06日","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30日","0.06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00985B","群益ESG投等債0-5","115年01月06日","115年01月12日","115年01月30日","0.048","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利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利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115]],"fields":["證券代號","證券簡稱","除息交易日","收益分配基準日","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金額 (每1受益權益單位)","收益分配標準 (102年度起啟用)","公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