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27680號 附件:有 主旨:為取消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之交割日期,修正本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等4項規章部分條文如附件 ,自100年12月19日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0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因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期成交量值占整體鉅額交易成交量值比重甚低,爰取消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期。 二、前因鉅額交易得選擇成交日交割期,為避免以該交割期別買進證券應付前日或當日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 期賣出未到位證券之交割情事發生,故規範證券商受託以鉅額買賣申報賣出有價證券時,應檢核投資人集保帳 戶至少具備相當於應付交割之數額,並留存紀錄備查;取消成交日交割期後,已無前述先賣後買情事發生,爰 刪除該項規範,以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1規定。 三、另前為投資人若於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採成交日交割期以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買進證券,可及時於停 止過戶日前載入股東名冊,故設有上市證券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暫停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之限制;取 消成交日交割期後,亦無前述情事發生,爰刪除該項限制。 四、配合前述措施,修正本公司4項規章部分條文如下: (一)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第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 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二)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 (三)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及第參點。 (四)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一點。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