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90038613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以99年12月22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70860號令,修正「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名稱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並檢送其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22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708605號函辦理。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