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各證券商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30009447號 附件: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增)修正條文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增)修正條文對照表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信 託 契 約 書(簡式約款) 主旨:公告增(修)訂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及本公司證券經紀 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等條文如附件一,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實施。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三○一○ 六三九三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對信託專戶之監理暨符合信託之私密性,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帳戶名稱 訂為主戶名「○○○(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次戶名「○○○受○○ ○信託財產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帳戶名稱訂為主戶名「○○○(受託人名 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次戶名於個別信託訂為「○○○受○○○信託財產專 戶」,於共同信託訂為「○○○綜合信託財產專戶」,餘屬專案核准者,以主管機 關(財政部金融局)核發之戶名為主戶名及次戶名之名稱(按主戶名欄位可輸入 八個字,次戶名欄位可輸入四十個字,可知主戶名為簡稱,次戶名則為全銜),至 信託業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信託專戶所 開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之次帳戶名稱應載有「全權委託」字樣。並依本公司規劃 信託專戶獨立開戶系統之規定欄位輸入相關資料後,始得接受委託買賣。 二、鑑於信託有其財產移轉之特性,自應予信託之受託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得按信 託契約別,開立二個以上之信託專戶,不受 主管機關證管(六三)二字第一八九 八號函禁止一人在一家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帳號規定之限制,以利信託業務之發 展。 三、本次增(修)訂條文係就信託專戶(含信託業與非信託業)開立上市有價證券交 易帳戶適用之規定,是以,本公司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台證(79)交字第一二四 九○號函就信託金融機構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上市有價證券 之開戶名義及必備文件之規定,應自本案實施日同時廢止。 四、為求統計資料之真實性,凡於本案實施日之前,已開立之信託專戶有價證券交易 項帳戶,證券經紀商應於本案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將其相關資料補行輸入信託專戶之開戶系統,以維相關統計資料之準確。 五、本公司將於近期內就本次增(修)相關規定及新增之信託專戶開戶系統作業,辦 理宣導說明會,以利本項業務推展之順遂。 六、檢附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及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 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同附件一)暨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附件二)各乙 份。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室、小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