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60000708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實施日期如公告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8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2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為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相關條文。 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 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除外)、第三十八條、第四十 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除外),自即日起實施;其餘第九條、第二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以及第六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 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 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 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