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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市場交易制度介紹

壹、一般交易

  1. 交易時間:
    1. 現況
      集中市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撮合成交時間為9:00至13:30,委託時間8:30至13:30。另開、收盤前最後1分鐘,將模擬試算開、收盤價波動較大之個股,實施暫緩開、收盤作業。達到暫緩開盤標準之有價證券,將延後2分鐘,於9:02依序開盤撮合成交,暫緩開盤二分鐘內,投資人可持續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達到暫緩收盤標準之有價證券,則不會於13:30執行收盤撮合,投資人可於13:31起持續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至13:33分收盤。
    2. 法規修正沿革(自93年11月29日起建立)
      1. 93年11月29日起實施變更交易股票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調整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案宣導資料
  2. 交易單位:買賣申報之數量,應為1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證券種類 交易單位
    1. 股票、外國股票第一上市、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附認股權特別股 1,000股
    2. 認購(售)權證、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受益證券、存託憑證、國內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國外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TF)、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認股權憑證、國內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國外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ETN) 1,000單位
    3. 外國股票第二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不以1,000股(單位)為限
    4. 轉換公司債、中央登錄公債、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面額100,000元
    註1:中央登錄公債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10個交易單位。
    註2:外國股票第二上市依原市場之交易單位。
    註3:外國債券依買賣幣別分別訂定。
  3. 每日升降幅度(即買賣申報價格範圍)
    1. 現況
      證券種類 升降幅度
      股票、外國股票第一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受益證券、存託憑證、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轉換公司債、國內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等 以漲至或跌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10%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ETN)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均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以百分之十乘以該基金之倍數
      認購(售)權證
      1. 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1. 認購權證
          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 認售權證
          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2. 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3.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2. 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4.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認購(售)權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附認股權特別股 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1+10%)+(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股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1-10%)-(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認股比例
      附認股權公司債 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1+5%)+(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股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1-5%)-(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認股比例
      認股權憑證 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認股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 認股比例
      公司債 以漲至或跌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5%
      中央登錄公債、外國債券、外國股票第二上市、新上市普通股首五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TF)、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國外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ETN)之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標的 無漲跌幅
      註1: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未滿一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註2: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
      1. 前一日收盤價格。
      2. 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圖例1)
        2. 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圖例2)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圖例3)
      3. 如係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採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規章所定參考基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範例說明
        日期 委託範圍 收盤未成交
        漲停價 開盤競價基準 跌停價 最高買進揭示價 最低賣出揭示價
        圖例1
        第一日 ⊕110 100 Θ90 101 102
        第二日 ⊕111 101 Θ90.9    
        說明 第一日無成交,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101元,高於開盤競價基準100元,第二日開盤競價基準為101元;第二日漲停價111元(101元x1.1=111.1元),跌停價90.9元(101元x0.9=90.9元)。
        圖例2
        第一日 ⊕110 100 Θ90 96 97
        第二日 ⊕106.7 97 Θ87.3    
        說明 第一日無成交,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97元,低於開盤競價基準100元,第二日開盤競價基準為97元;第二日漲停價106.7元(97元x 1.1 =106.7元),跌停價87.3元(97元x0.9=87.3元)。
        圖例3
        第一日 ⊕110 100 Θ90 99 101
        第二日 ⊕110 100 Θ90    
        說明 第一日無成交,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99元,未高於開盤競價基準;最低賣出申報101元,未低於開盤競價基準,第二日開盤競價基準仍為100元;第二日漲停價110元(100元x 1.1 =110元),跌停價90元(100元x0.9=90元)。

    2. 每日有價證券漲跌停價格計算範例
      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63 條有關升降幅度規定,股票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10%為限,故當日漲、跌停價格係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計算之基準,基準價乘以110%為漲停價格,基準價乘以90%為跌停價格,惟依同法第 62 條有關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規定,依上述方式計算所得之漲、跌停價格仍須符合其升降單位之規定,茲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某單一股票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為40.60元,當日升降幅度為10%,
      當日漲停價格計算方式為40.60元 * 110% = 44.66元,
      當日跌停價格計算方式為40.60元 * 90%= 36.54元。
      依營業細則第62 條規定:股票每股及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10元至未滿50元者之升降單位為0.05元,故該股票當日符合升降單位規定之漲停價格可能為44.65元及44.7元,跌停價格可能為36.5元及36.55元,若分別選擇44.7元及36.5元,將超逾升降幅度10%限制,故依前述二項規定,該股票當日漲停價格應為44.65元,跌停價格應為36.55元,基此,漲、跌停價格二者始無超過10%限制。
    3. 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3月1日起建立)
      1. 94年3月1日起實施初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調整案
        1. 初次上市股票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制度改革說明
        2. 104年 6月1日起實施放寬漲跌幅度至10%
  4. 升降單位:上市證券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如下
    1. 現況
      最低股價 最高股價 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外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 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國內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國外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TF)、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受益證券(REITs)、國內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國外成分指數投資證券(ETN)、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ETN) 公司債 外國債券 中央登錄公債
      0.01元 5元 0.01 0.01 0.05 0.01 0.05 0.01貨幣單位 0.01
      5元 10元 0.05
      10元 50元 0.05 0.10
      50元 100元 0.10 0.50 0.05
      100元 150元 0.50 1.00
      150元 500元 1.00
      500元 1000元 1.00 5.00
      1000元 以上 5.00 5.00
        ※ 外國股票係包含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

    2. 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3月1日起建立)
      1. 94年3月1日起實施股價升降單位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調整股價升降單位案宣導手冊
      2. 95年3月6日起實施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股價升降單位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REITs股價升降單位調整說明
  5. 價格委託方式:
    1. 證券商代理投資人透過交易系統之申報,依價格種類(限價、市價)及存續類別(當日有效:Rest of Day,ROD、立即成交或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全部成交或取消:Fill or Kill, FOK)搭配,共有6種委託方式供投資人選擇使用。限價當日有效(ROD)委託,得於未成交前申報取消、減少數量,或更改價格。投資人向證券商下單:
      1. 授權委託:投資人若為法人機構或特定自然人(詳請參閱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說明),其可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
      2. 全權委託:投資人委任投信業或投顧業投資證券或採信託方式投資證券。
  6. 預收款券
    證券類別 說明
    變更交易方法證券 除零股交易外,申報買賣委託前證券商應收足款券。
    處置證券 第一次處置: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第二次處置: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7. 競價方式
    1. 競價原則:
      1. 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撮合方式說明範例如下表:
        時段 撮合方式 委託注意事項 委託改價功能
        開盤
        (08:30~09:00)
        集合競價
        • 僅接受限價當日有效(ROD)委託
        • 使用市價單、IOC及FOK委託將會被退單
        • 全時段限價當日有效委託(ROD)均可改價。
        • 限價委託可直接改價,但限價不可改為市價、市價也不可改為限價
        • 平盤下不得放空之有價證券,選擇以「借券賣出」或「融券賣出」之投資人,不得將價格改為平盤以下
        盤中
        (09:00~13:25)
        • 原則:逐筆交易
        • 例外: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則暫緩2分鐘後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 逐筆交易時段,六種委託方式皆可(除限價ROD委託外,新增限價IOC、限價FOK、市價ROD、市價IOC及市價FOK)
        • 市價單優先限價單(含漲停買進、跌停賣出)成交,即盤中市價買單優先漲停買進委託、市價賣單則優先跌停賣出委託,請投資大眾留意市價單與限價單之優先順序。
        • 市價單、IOC及FOK委託,可能成交價如觸及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上、下限,請留意成交狀況及是否有被退單之情形
        收盤
        (13:25~13:30)
        集合競價
        • 僅接受限價當日有效(ROD)委託
        • 使用市價單、IOC及FOK委託將會被退單
      2. 委託單種類:逐筆交易時段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等種類,可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
        1. 市價委託單: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投資人以市價委託無須指定價格,每次撮合前,市價委託按本公司營業細則所訂原則轉換參考價格,並視為其申報價格。
          不得使用市價委託之有價證券如下:
          1.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成交價格超逾預期,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2. 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因採集合競價撮合,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3. 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成交價格低於平盤價,不得以市價委託融券及借券賣出。
        2. 立即成交或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IOC委託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之委託,立即由系統刪除。
        3. 全部成交或取消(Fill or Kill, FOK):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FOK委託係指委託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刪除。

        █ 依價格種類及存續類別搭配後,共有6種委託方式供投資人選擇使用:
        6種委託方式供投資人選擇使用
      3. 投資人僅得變更限價當日有效(ROD)委託之買賣申報,除可減少申報數量外,亦可進行限價委託改價,但不得改為市價,且同步調整買賣申報時間序。
      4.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輸入,由參加買賣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借券)、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前述委託書編號,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定,證券自營商應按自行買賣之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5. 集合競價(開、收盤及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期間)之價格決定原則如後:
        1.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6. 集合競價範例:
        某有價證券於前次撮合後結果成交價為104.00元、買進揭示價104.00元、賣出揭示價104.50元,本次撮合前的買賣委託情形如圖例1.1。依集合競價規則,在當市漲跌停價格範圍內,以能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位成交,撮合結果如圖例1.2,成交價為106.00元,共成交185張,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
        現行集中市場開盤、盤中及收盤皆採集合競價,並對外揭示撮合後未成交買賣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104.50元,50張,103.50元,30張,103.00元,10張,102.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106.50元,25張,107.00元,10張,107.50元,10張,108.00元,20張)及成交價量。
        撮合前買賣委託狀況
        集合競價

      7. 逐筆交易(9:00~13:25)成交價格決定原則: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舉例說明如圖例3.1。
          圖例3.1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舉例說明如圖例3.2。
          圖例3.2
        3. 逐筆交易相關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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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8.04.19逐筆交易種子講師課程簡報-全面逐筆交易規劃內容(交易部)
          11. 108.04.19逐筆交易種子講師課程簡報-逐筆交易電腦修改說明(電規部)
          12. 108.04.19逐筆交易種子講師課程錄影檔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依續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決定如後:
      1. 價格優先原則: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限價委託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申報。開市前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若有價證券之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委託於撮合前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之上下3.5%,將暫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至市價ROD、市價IOC及限價IOC委託則就未超逾標準部分先行成交,超逾標準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限價FOK、市價FOK委託則全部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標準:
      1. 9:00- 9:05:開盤價±3.5%;亦即以集合競價產生之開盤價作為基準,若第一次撮合無開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2. 9:05-13:25: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3.5%;亦即每筆委託往前5分鐘計算滾動式加權平均價。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3. 盤中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1.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後5分鐘內: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集合競價成交價作為基準±3.5%。
        2. 超過5分鐘後恢復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價±3.5%。
        3. 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作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各類委託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1. 一般限價委託(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時,部分達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部分未達,則未達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將延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
      2. FOK委託: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因FOK係無法全部成交便取消,不會參與集合競價,該筆委託整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因此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3. IOC委託: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該筆委託就不會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超逾標準之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4. 一般市價委託(市價當日有效〔市價ROD〕: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該筆委託就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內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超逾標準之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另不執行本項措施之四種例外情況如下:
      1. 上午9:00後第一次撮合。
      2. 開盤競價基準為低於一元之證券:開盤競價基準一般係指前一日收盤價格,但遇除息或不含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最接近除息除權參考價的檔位價,遇含有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未扣減現金增資權值之參考價的最接近檔位價。例如:開盤競價基準為0.57元,股市價格變動一檔為0.01元,每當價格上升或下降二檔,價格波動幅度即超過3.50%,將出現動輒即需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事,為避免影響撮合效率及方便投資人記憶,爰如是規定。
      3. 認購(售)權證及認股權憑證:因其商品特性,而其交易制度原本自成一格,包括股市價格波動會即時反映標的證券之當市價格,二者之間具有連動關係及價格發現功能,且其每日升降幅度並非如一般股票固定為10%,係依標的證券之漲跌幅度為計算基礎,甚至可能為數倍,為符合該商品交易之特性,故不予執行本項措施。
      4. 適用新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度限制之股票:為使初次上市普通股票價格能充分反應其合理價值並符合市場需求,初次上市普通股票(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他非普通股票之有價證券),自上市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市價格升降幅度為無漲跌幅限制,開盤及收盤仍採集合競價方式,收盤價格仍為收市前5分鐘暫停撮合並接受委託後以集合競價方式決定,同樣揭露未成交的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及張數,惟上市首五日期間不實施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5. 法規修正沿革
        111年9月26日起實施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交易資訊揭露調整案
        1. 法規公告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4. 揭露未成交買賣委託價量資訊
      為提供投資人更充分的資訊作為買賣決策參考,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5.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及暫緩收盤之配套措施
      1.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交易資訊,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作業方式,開收盤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實行方式如下述:
        1. 收盤
          1. 適用標的:自111年9月26日起,所有有價證券均適用收盤資訊揭露。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比照盤中集合競價撮合間隔時間,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3. 暫緩收盤配套措施:有價證券收盤前1分鐘(13:29-13:3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該證券13:30不進行收盤撮合,於13:31起暫緩2分鐘收盤,該2分鐘內接受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至13:33停止接受委託並收盤,該段時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2. 開盤
          1. 適用標的:自111年9月26日起,所有有價證券均適用開盤前資訊揭露,自8:30起第一次揭示,其後比照盤中集合競價撮合頻率揭露資訊。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4年6月29日起,開盤前30分鐘(8:30─9:00)接受委託期間,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3. 暫緩開盤配套措施:有價證券開盤前1分鐘(8:59-9:0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其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開盤前30分鐘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該有價證券暫緩開盤撮合。暫緩開盤撮合之有價證券,延緩2分鐘後依序開盤撮合成交。另自112年3月20日起,將開盤前1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盤前買賣申報數量之30%以上之有價證券,納入暫緩開盤措施。暫緩開盤期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2. 法規修正沿革
        112年3月20日起實施盤前資訊品質提升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宣導E-DM
    6. 當日沖銷交易
      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103年1月6日起投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並自103年6月30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 (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收盤前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詳細說明請詳專區介紹
    7. 其他
      1. 結算交割
        採普通(T+2日)交割,即全面款券劃撥方式交割,此係透過銀行及集保結算所劃撥,投資人款券交割時點:
        1. 買進股票:應付款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2. 賣出股票:應付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3. 買賣股票:款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券採總額結算,應付款及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款及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款券。
      2. 證券商受託額度
        1. 有效買進及賣出申報金額合併計算。
        2. 一般證券商當日申報之買賣受託額度,最高為可動用資金之20倍,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28-1條之規定調整之。可動用資金計算公式: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3. 外資投資市場買賣額度控管
        1. 外資買進申報時,該數量即時累入外資委買數量控管,持有之認股權憑證數 × 行使比例累加至標的股票。
        2. 外資賣出成交後,該數量自外資委買數量扣除
      4. 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處理措施: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1. 非受災地區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2. 受災地區證券商: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長宣布當日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行交割之證券部分均一律順延辦理,惟款項部分由非受災地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或由本公司代墊。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貳、權證逐筆交易

  1. 撮合方式
    認購 (售) 權證一般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二種。
  2. 適用時間
    1. 盤中(自9:00起第1次撮合處理後至13:25止)採逐筆交易。
    2. 開盤及收盤仍採集合競價。
    3. 非標準循環時間之權證(如處置或全額交割之分盤交易等)於盤中仍依規定循環時間(如5分鐘、10分鐘或30分鐘等)採集合競價
  3. 逐筆交易原則
    1.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舉例說明如圖例3.1。
        圖例3.1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舉例說明如圖例3.2。
        圖例3.2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依續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決定如下:
      1.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申報。開市前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4.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為使權證交易價格得依標的價格而變動,認購(售)權證不予執行價格穩定措施。
  5. 揭露成交及未成交買賣價量資訊
    1. 當筆委託逐次撮合後,即時揭露成交價量資訊,另於當筆委託最後一次撮合後,揭露未成交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張數,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張數。
    2. 依前述圖例3.1撮合情形舉例說明之,當筆買進委託輸入後之成交價量資訊分3次即時揭示,第1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00元10張,第2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50元20張,第3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4.00元20張,該次同時揭示未成交買賣最佳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量102.50元10張、102.00元20張、101.50元30張、101.00元4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量104.00元10張、104.50元40張、105.00元50張,如圖例5.1。
      圖例5.1

    3. 另依前述圖例3.2撮合情形舉例說明之,當筆賣出委託輸入後之成交價量資訊分3次即時揭示,第1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00元10張,第2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2.50元20張,第3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2.00元20張,該次同時揭示未成交買賣最佳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量102.00元10張、101.50元40張、101.00元5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量103.50元10張、104.00元20張、104.50元30張、105.00元40張,如圖例5.2。
      圖例5.2

  6. 法規修正沿革
    權證逐筆交易自99年6月28日起實施。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參、盤後定價交易

  1. 交易時間:委託申報時間自14:00至14:30,當日14:30採電腦自動交易撮合成交。
  2. 交易單位:同一般交易。
  3. 每日升降幅度:以申報當日上午該證券收盤價格(即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為成交價格,若當日上午無成交價格產生時,則暫停該證券盤後定價交易。
  4. 升降單位:同一般交易。
  5. 價格委託方式: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限,當市有效。
  6. 預收款券:同一般交易。
  7. 競價方式
    1. 競價方式:交易標的係以除公債外之其他上市有價證券為之。以申報當日上午該證券收盤價(即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為成交價格,若當日上午無成交價格產生時,則暫停該證券盤後定價交易。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3. 揭露價量資訊:
      1.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前,揭露全體有價證券於當日開始申報後之買賣委託量累計(不揭露個別有價證券買賣委託量)。
      2.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後,揭露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成交量值資訊。
  8. 其他
    1. 盤後定價交易之買賣,與當日市場交易時間成交之買賣,合併編製「交割計算表」,並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交割。
    2. 委託人於同一日市場交易時間及盤後定價交易,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一有價證券,得採資券相抵交割。
    3. 本公司於市場交易時間收市後,除仍依規定編製證券行情單外,俟盤後定價交易收市後,另行編製合併市場交易時間成交之證券行情單公開報導。

肆、盤中零股交易

盤中零股交易自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
  1. 買賣申報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為避免盤中零股交易影響普通交易開盤作業,證券商自上午9時起將買賣申報輸入交易所,9時10分第一次撮合。
  2. 競價方式:上午9:10起第一次撮合,進而每1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1.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及漲跌幅度:同當日普通交易(即以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大盤當日個股開盤競價基準上下10%為限)。惟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買賣申報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4. 委託方式:避免證券商從業人員誤植交易單位而引發交易糾紛,盤中零股交易之買賣委託及回報方式以電子式交易型態為限,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在此限。
  5. 委託種類: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
  6. 交易型態:僅得以現股進行交易,不得進行融資融券及借券賣出等交易。
  7. 收盤清盤:盤中零股交易時段未成交之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8. 升降單位、每日開盤競價基準及漲跌幅度:比照普通交易。零股交易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9. 資訊揭露:
    • 成交行情資訊:盤中零股自第一次撮合起,每次撮合後對外揭示成交價格及數量,以及未成交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數量等資訊。
    • 收受買賣申報期間實施試算行情資訊:自上午9:00起第一次揭示,其後每隔5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及最佳五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數量等資訊,至下午1:30止。
  10.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避免因行情波動劇烈,致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除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外,自第一次撮合成交後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13:25),實施價格穩定措施,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之上下3.5%時,本公司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2分鐘,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每10秒揭露模擬撮合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價量之訊息供投資人參考。
  11. 證券商自願開辦:證券商得自行評估開辦盤中零股交易之成本效益,決定是否提供盤中零股交易之服務,惟開辦與否,不影響盤後零股交易。
  12. 盤中與盤後零股交易比較
    1. 差異比較
      項目 盤中零股交易 盤後零股交易
      實施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屆時仍維持運作
      委託時間 9:00~ 13:30 13:40~14:30
      競價方式 上午9:10起第一次撮合,之後每1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僅撮合一次,於14:30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 價格優先。
      • 同價格時間優先(第一次撮合以電腦隨機排序)。
      • 價格優先。
      • 同價格以電腦隨機排序。
      資訊揭示
      • 成交資訊揭露:每盤撮合後,揭露成交價、量以及最佳5檔買賣申報價、量等。
      • 實施試算行情資訊揭露:9:00至13:30,約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申報價、量等。
      買賣申報期間最後5分鐘(14:25至14:30),約每30秒揭露試算之最佳1檔買賣價格。
      預收款券 併同普通交易之委託進行預收款券:
      • 處置有價證券(處以預收款券者)。
      • 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
      處置有價證券(處以預收款券者),須併同普通交易之委託進行預收款券。
      • 為避免影響既有作業,爰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維持盤後零股交易不預收款券。
      委託方式
      • 原則:以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規定辦理。
      • 例外: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得採非電子式委託。
      形式不拘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 實施時間:第一次撮合起(約9:10)至13:25。
      • 實施標準: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之上下3.5%。
      • 如達實施標準,當次撮合延緩2分鐘,該期間可進行新增、減量及刪除委託,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收盤清盤 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2. 相同
      項目 盤中零股交易 盤後零股交易
      交易標的 股票、TDR、ETF及受益憑證等
      • 認購(售)權證及ETN不得進行零股交易。
      交易單位 1股~999股
      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及漲跌幅度 同當日普通交易(即以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普通交易當日個股開盤競價基準上下10%為限)。惟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買賣申報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委託種類 僅得以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進行委託。
      委託修改 可減量及取消,無法進行改價。
      交易限制 不得使用信用交易及借券賣出。
  13. 法規修正沿革
    1. 109年10月26日起實施盤中零股交易調整案
    2. 111年9月26日起實施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交易資訊揭露調整案
    3. 111年12月19日起實施盤中零股縮短撮合間隔時間交易調整案

伍、盤後零股交易

  1. 交易時間:申報時間自下午1:40至下午2:30止,於下午2:30以後一次以集合競價成交。
  2. 交易單位:以一股(單位)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單位)或其整倍數。
  3. 每日升降幅度:同一般交易。
  4. 升降單位:同一般交易。
  5. 價格委託方式:同一般交易。
  6. 預收款券:同一般交易。
  7. 競價方式
    1. 競價方式:於申報當日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3. 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格資訊:最後5分鐘委託期間(下午2:25至2:30),每隔一段時間試算撮合後未成交最佳一檔買進及賣出價格,並揭露於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
  8. 其他
    1. 交易標的:除封閉型基金、認股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外之有價證券,可參與零股交易。
  9. 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3月1日起建立)
    1. 94年12月19日起實施零股交易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零股交易新制宣導手冊
    2. 96年2月15日起實施零股交易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陸、鉅額交易

  1. 交易時間:委託及撮合成交時間相同
    1. 配對交易
      08:00-08:30及09:00-17:00
    2. 逐筆交易
      09:00-17:00
  2. 交易單位:買賣數量之申報,得以一股(單位)或其整倍數為之。
  3. 申報買賣價格範圍:與一般交易完全相同。
  4. 升降單位:一般交易漲跌停價格範圍內,逐筆及配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均為0.01元。
  5. 鉅額交易最低數額標準
    1. 單一證券: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或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2. 股票組合:5種股票以上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6. 委託有效性:盤前配對交易時段未成交之委託,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內仍屬有效。
  7. 交割期別:採普通(T+2日)交割。
  8. 預收款券
    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如全額交割股及處置證券等)外,證券商接受鉅額買賣委託時,得視情形自行決定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9. 競價方式
    1. 逐筆交易:採逐筆競價,隨到隨撮。
      1. 單一證券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2. 股票組合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2. 配對交易:依證券商輸入之交易對象、數量及價格撮合成交。
  10. 交易資訊揭露
    鉅額交易成交資訊除盤前配對交易於一般交易開市後揭露外,其餘均即時揭露,揭露方式如下:
    1. 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MIS)網站
      網址 https://mis.twse.com.tw/
      除鉅額交易成交價量資訊外,亦揭露鉅額交易申報買賣格範圍及逐筆交易未成交價量資訊。
    2. 資訊公司
      證交所即時將成交資訊以市場公告方式傳送資訊公司。
  11. 其他
    1. 鉅額交易申報限制
      鉅額交易不得融資、融券,現股買賣不得當日沖銷。
      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但成交後不得更改交易類別。
    2. 暫停鉅額交易申報
      上市首5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
    3. 證券商受託額度控管
      1. 證券商當日申報鉅額交易買賣金額,與一般交易併入證券商受託額度計算。
      2. 同組配對買賣屬同家證券商,買賣淨額為0者,該買賣委託金額不納入受託額度控管。
    4. 外資額度控管
      1. 逐筆交易
        1. 外資買進申報時,該數量即時累入外資額度控管。
        2. 外資賣出申報成交後,自外資控管額度釋放該數量。
      2. 配對交易:買賣證券商完成當組配對交易申報後,屬外資之買賣採淨額計算,即時納入外資額度控管。
  12. 結算交割
     逐筆及配對交易併入一般交易辦理交割,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
  13. 鉅額交易相關法規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14. 最近一次變革
    取消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期
    1. 公告
    2. 附件

柒、拍賣

  1. 交易時間:證券拍賣競買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並於申報日成交。
  2. 交易單位:由拍賣委託人訂定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拍賣單位。
  3. 每日升降幅度:
    1. 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競買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高於拍賣底價以上之競買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4. 升降單位:與一般交易相同。
  5. 價格委託方式:與一般交易相同。
  6. 預收款券:由拍賣委託人訂定。
  7. 競價方式:由拍賣委託人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
    1.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2.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1. 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2. 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3.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8. 其他
    1. 申請拍賣程序:證券經紀商接受拍賣委託人委託申請拍賣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申請;或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由該證券自營商申請。經證交所同意或認可後,於拍賣三日前公告拍賣競買申報條件。
    2. 申請拍賣數量限制:拍賣數量不得少於二百萬股(單位)。但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3. 公告拍賣底價:拍賣底價宣布時間由拍賣委託人選擇在開始拍賣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拍賣底價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單位)為計算單位。
    4. 交割:併一般交易之買賣辦理交割。
    5. 暫停標購:於拍賣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標購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
  9. 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7月22日起建立)
    1. 94年7月22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2. 96年4月30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98年7月13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捌、標購

  1. 交易時間:證券標購競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並於申報日成交。
  2. 交易單位:由標購委託人訂定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標購單位。
  3. 每日升降幅度:
    1. 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競賣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低於標購底價之競賣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4. 升降單位:與一般交易相同。
  5. 價格委託方式:與一般交易相同。
  6. 預收款券:
    1. 申請標購之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申請標購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2.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股票。
  7. 競價方式
    由標購委託人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
    1. 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2. 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8. 其他
    1. 申請標購程序:證券經紀商接受標購委託人委託申請標購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向證交所申請。經證交所同意或認可後,於標購三日前公告標購競賣申報條件。
    2. 申請標購數量限制:申請標購之證券,發行總股數在二千萬股(單位)以下者,其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百分之二十,超過二千萬股(單位)者,其超過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但經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委託申請標購者,不在此限。
    3. 公告標購底價:標購底價宣布時間在開始標購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標購底價。標購底價由申請標購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標購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單位)為計算單位。
    4. 交割:併一般交易之買賣辦理交割。
    5. 暫停標購:於標購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拍賣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
    6. 證券金融事業標購及因應天然災害或非常事故停止買賣之還券標購另依規定辦理。
  9. 法規修正沿革(自96年12月31日起建立)
    1. 96年12月31日起實施標購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修正條文核定本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5.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6.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核定本
    2. 98年7月13日起實施標購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玖、中央登錄公債及外國債券

  1. 交易時間:與一般交易相同。
  2. 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央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每筆委託申報不得超過十個交易單位。
  3. 每日升降幅度:無漲跌幅限制。
  4. 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5. 價格委託方式:證券商之央債交易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
  6. 預收款券:與一般交易相同。
  7. 競價方式
    1. 競價方式:採逐筆競價,依下列原則成交: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成交。
    3. 揭露買賣價量資訊:買賣報價、委託數量、成交價格、成交數量。
  8. 其他
    1. 交割:併一般交易之買賣辦理交割。
    2. 除息交易:央債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天數計算。

拾、綜合交易帳戶

  1. 開放對象: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欲使用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仍須完成身分編號(ID Number)登記作業後,開立證券買賣帳戶及集保帳戶。
    2. 國內機構投資人,包含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政府機構、銀行及保險公司及集團企業(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
    3. 全權委託投資客戶。
      2009年5月25日起,開放全體投資人均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不限定特定對象。惟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
  2. 開戶方式:每家證券商之總分公司得於公司所在地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供外國投資人(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及本國投 資人(證券買賣帳號為885555-檢查碼)使用。本國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之身分碼為「600」,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之身分碼為 「403」。
  3. 授權:委託人如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出具授權書,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 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得免出具授權書而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載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相關資料。
  4. 交易類別:綜合交易帳戶得參與一般交易、信用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買賣,且借券亦得以綜合交易帳戶賣出。
    2009年5月25日起開放:
    1. 綜合交易帳戶得參與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之鉅額交易,雖綜合交易帳戶之委託數量須符合鉅額交易之數額標準,但成交分配明細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2. 不同投資人之零股得合併成整股後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買賣。
  5. 交易分配:
    1. 證券商應於T日下午三時至六時,依代表人(指定交易人)指示將成交價格及數量分配明細傳送本公司。但證券商未能完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並須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
    2. 證券商若未能於T日下午7時前完成成交分配申報作業,本公司將於下午7時自動將未完成之成交分配資料留存綜合交易帳戶下,證券商應於T+1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T+1日證券商應完成分配明細之申報作業不得選擇分配留存於綜合交易帳戶下。
    3. 證券商於T+1日下午六時前除因需要得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外,另應申報委託明細。
    4. 價格分配則得依證券商及客戶之約定辦理,不限定均價分配。
      2009年5月25日起:
      1. 開放個人帳號成交資料得併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均價。T日及T+1日均得將個人帳號成交資料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或將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更正帳號予個人帳號。
      2. 證券商得依代表人指示將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為零股或整股予投資人,惟分配為整股者應與分配為零股者分別申報。
      3.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後,分配明細應與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交易分別申報,且不須符合鉅額買賣辦法有關數量、種類及金額相關規定。另非綜合交易帳戶不得併入鉅額買賣均價。
  6. 交割方式:使用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者,仍須採個別帳戶交割,即由投資人分別向證券商辦理交割。
  7. 相關法規及規劃內容:
    1. 現行法規
      1. 本公司營業細則
      2.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2. 法規修正沿革及歷年規劃內容
      1. 95年2月20日:
        1. 規劃內容
        2. 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3. 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4.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2. 95年7月3日:
        1. 調整後之規劃內容
        2. 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
        3.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4. 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6.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修正條文
      3. 95年11月7日:
        1. 調整後之規劃內容
        2. 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3.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4. 97年9月3日:
        1. 公告
        2.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5. 98年5月25日實施:
        1. 調整後之規劃內容
        2. 公告
        3. 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4.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6. 98年7月13日:
        1. 調整後之規劃內容
        2. 公告
        3.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7. 101年3月26日:
        1. 調整後之規劃內容
        2. 公告
        3. 本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4. 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拾壹、有價證券暫停及恢復交易

為降低資訊不對稱,保障投資人權益,集中市場設有價證券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得分為二種型態,概述如下:

臺灣存託憑證(TDR)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

自100年10月3日起實施,第二上市公司因有股價敏感資料待公布或發生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經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上市掛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暫停其交易者,證交所得公告上市臺灣存託憑證及相關認購(售)權證暫停交易。經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上市掛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恢復其交易,且未有因暫停交易情事違反本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定,且個案情節重大,有停止臺灣存託憑證買賣必要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公告恢復其交易。

訊息面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

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規範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交易時間內(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特定重大事項時,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並於相關訊息充分公開或說明後,再行申請恢復交易。另上市公司發現重大影響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但無法於發現當日完整說明者,亦應主動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倘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亦未申請暫停交易者,證交所於必要時得主動暫停該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俟相關訊息公開並充分揭露後恢復交易。

臺灣存託憑證暫停及恢復交易

  1. 適用證券
    臺灣存託憑證、以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及以外國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2. 適用交易
    配合暫停或恢復交易之各項交易如下:
    1. 普通交易。
    2. 其他交易:鉅額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拍賣及一般標購等。
  3. 執行暫停/恢復交易的時間
    1. 暫停交易
      下午5時以前均可能執行暫停交易。
      因暫停交易時除普通交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之交易)外,其他交易亦暫停,可執行暫停交易的時間乃配合各項交易時間,其中鉅額配對交易時間最長(上午8時至8時30分、上午9時至下午5時),故下午5時前均可能執行暫停交易。
      舉例說明,如暫停交易時間為上午9時30分,則暫停普通交易、鉅額、零股及盤後定價交易等,如暫停交易時間為下午2時10分,則暫停鉅額、零股及盤後定價交易等。
    2. 恢復交易
      1. 上午12時50分以前得恢復交易
        如原股因有股價敏感資料待公布而暫停交易,俟當則訊息已充分公布後,原暫停交易的原因即消失,當日上午12時50分前可恢復交易。
      2. 上午12時50分以後所有交易不得恢復,即便暫停交易原因已消滅。
        主要為避免一般交易恢復後未能有充足時間重新接受投資人委託。
      3. 例外管理
        當臺灣存託憑證屬處置證券或變更交易方法且分盤交易證券時,盤中恢復交易首次撮合依原定撮合時間撮合。
        以變更交易方法且分盤交易證券為例,如於上午9時50分恢復交易,接收30分鐘委託後雖是上午10時20分,但因須按該等證券原定時間撮合(自上午9時起每30分鐘撮合一次,依序約為9時、9時30分、10時、10時30分……),故首次撮合時間實為10:30。
  4. 暫停交易執行方式
    1. 暫停交易時間依證交所公告時間為準。
    2. 暫停交易後,前述各項交易均停止接受委託及撮合成交。
    3. 盤中暫停交易前證券商輸入而未成交的委託於當日仍屬有效,暫停交易後可就未成交委託進行撤銷或減量,但不得新增委託。
  5. 恢復交易執行方式
    恢復交易時間依證交所公告時間為準。
    1. 普通交易
      恢復交易時先接受證券商輸入買賣委託,30分鐘後首次撮合成交,採集合競價,認購(售)權證於集合競價後繼續以逐筆交易撮合成交。
      圖例

    2. 其他交易
      各交易於恢復交易時依原規則開始接受證券商輸入委託及撮合成交,如鉅額交易於當日上午11時30分恢復交易時,即接受委託並可立即撮合成交。
  6. 開盤競價基準
    臺灣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於暫停交易次一營業日之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原則均依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2項規定。一般交易時間內暫停且未恢復交易者,若暫停交易前無成交價,但(1)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次一營業日開盤競價基準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2)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次一營業日開盤競價基準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3)上述(1)(2)情形不成立時,則次一營業日開盤競價基準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7. 資訊揭露
    1. 資訊揭露時間
      1. 暫停交易訊息於暫停交易後即時公布。
      2. 恢復交易訊息於恢復交易前30分鐘公布。
        圖例

    2. 獲悉即時資訊處
      1.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
        臺灣存託憑證原股發行公司及以外國證券(如香港紅籌股)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時,會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重大訊息。
      2. 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s://mis.twse.com.tw/)
        證交所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即時公布暫停/恢復交易訊息。
      3. 資訊公司系統
        證交所即時傳送暫停/恢復交易訊息予資訊公司,資訊公司可即時提供訊息予客戶群,但訊息呈現會依各家資訊版面設計而有不同樣式。
      4. 證券商處
        證交所亦即時傳送暫停/恢復交易訊息予證券商,投資人可洽證券商獲悉即時資訊。
    3. 歷史資訊查詢
      1. 每日收盤行情增加暫停交易註記
        https://www.twse.com.tw/ch/
        證交所首頁/交易資訊/盤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
      2. 提供暫停及恢復交易證券明細查詢
        https://www.twse.com.tw/ch/
        證交所首頁/交易資訊/暫停及恢復交易證券
  8. 其他事項
    1. 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因投資人於融券最後回補日未償還融券,於次日起進行處分買回時遇有價證券暫停交易,依據證交所「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後相關配合作業」第五條規定,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適用證交所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標購。
    2. 依據證交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因除權除息或召開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前,證交所依規定停止融券賣出,而融券者須自行回補,以利股東名簿之造冊及過戶。
      若遇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其停券、融券回補日或恢復融券賣出作業並不因此順延,惟恰遇融券回補日,投資人得以本人或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
  9. 注意事項
    因暫停交易前未成交委託採有效制,盤中暫停交易後,投資人仍可取消未成交委託或進行減量,盤中暫停當日恢復交易時,未取消委託於當日恢復交易30分鐘後與新增委託併同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暫停交易訊息採即時揭露,恢復交易訊息則提前於恢復交易前30分鐘揭露,投資人應及時注意委買或委賣證券交易情形,並適時調整買賣委託。
  10. 法規修正沿革
    1. 100年1月26日實施:僅能於暫停交易日次一營業日恢復交易。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2. 100年10月3日實施:暫停當日得恢復交易。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訊息面暫停及恢復交易

  1. 適用證券
    1. 上市公司上市之有價證券(如普通股、特別股等)。
    2. 前開上市公司發行與其股權連結之商品(如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並於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者。
    3. 第三方發行與前開上市公司股權連結之商品(如交換公司債 、權證、個股選擇權、個股期貨),並於證交所、櫃買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者。
  2. 適用交易
    配合暫停或恢復交易之各項交易如下:
    1. 普通交易。
    2. 其他交易:鉅額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拍賣及一般標購等。
  3. 暫停交易之期間
    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為原則,三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證交所得持續執行之。
  4. 執行暫停/恢復交易的時間
    1. 全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執行暫停交易。因暫停交易時除一般交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之交易)外,其他交易亦暫停,其中鉅額配對交易最早自上午8時開始,最晚可至下午5時結束。
    2. 無盤中暫停/恢復交易
      考量我國集中交易市場已有10%漲跌幅限制、散戶投資人比率較高且交易時間較短等特性,倘採行盤中暫停/恢復交易將影響投資人訊息接收及消化時間,是以目前訊息面暫停/恢復交易機制並無盤中暫停(恢復)交易。
  5. 資訊揭露
    1. 基本市況報導網站(https://mis.twse.com.tw/):
      於市場公告項下查詢證交所發布之特定上市公司暫停(恢復)交易之即時公告(建議依類別選取「上下市櫃、停止及暫停交易」進行查詢)。另於現貨類股行情項下以灰色區塊表示該檔標的目前為暫停交易。
    2.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
      於「重大訊息與公告」項下查詢,惟須注意發行人係於接獲證交所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後,始發布重大訊息,故會有稍許時間落差。
    3. 證交所官網(https://www.twse.com.tw):
      於交易資訊項下「公布暫停/恢復交易證券」可查詢特定時間內所有暫停/恢復交易證券清單。
    4. 資訊公司系統:
      證交所會傳送訊息面暫停/恢復交易訊息予資訊公司,資訊公司提供訊息予客戶群,訊息呈現方式會依各家資訊版面設計而有不同樣式。
    5. 證券商處:
      證交所也會傳送訊息面暫停/恢復交易訊息予證券商,投資人亦可洽證券商獲悉資訊。
  6. 法規修正
    1. 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訊息面暫停交易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2. 104年9月7日起實施:權證標的遇暫停交易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3. 105年1月15日起實施:TAIEX成分股遇停止買賣處理辦法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4. 105年1月15日起實施:ETF實務申贖遇成分股暫停交易,得以現金替代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5. 105年1月15日起實施:暫停交易期間,不停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 公告
      2. 修正規章

拾貳、交易方式彙總

  1. 交易時間:集中市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本公司公告之補行交易日),各項交易之買賣申報皆限當日有效,交易時間彙總如下。

    各項交易名稱 委託時間 撮合成交時間
    1.一般交易 8:30-13:30
    (自101年2月20日起,若個股收盤前1分鐘價格波動達暫緩收盤標準,該個股自13:31起至13:33仍接受委託)
    9:00-13:30
    (自101年2月20日起,若個股收盤前1分鐘價格波動達暫緩收盤標準,該個股13:30將不進行收盤撮合,暫緩至13:33收盤)
    2.盤後定價交易 14:00-14:30 14:30
    3.零股交易 盤中零股: 9:00-13:30
    盤後零股: 13:40-14:30
    盤中零股: 9:10-13:30
    盤後零股: 14:30
    4.鉅額交易 逐筆交易 09:00-17:00 09:00-17:00
    配對交易 08:00-08:30
    09:00-17:00
    08:00-08:30
    09:00-17:00
    5.拍賣 15:00-16:00 16:00以後
    6.標購 15:00-16:00 16:00以後
    7.中央登錄公債及外國債券 9:00-13:30 9:00-13:30
    註:同日同種證券僅可執行拍賣或標購一種交易方式,例如有拍賣時,則暫停標購。
  2. 交易單位
    買賣申報之數量,應為1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1. 一般交易及債券交易:同壹、一般交易,二、交易單位
    2. 盤後定價交易:與一般交易相同。
    3. 零股交易:以1股(單位)為交易單位。
    4. 鉅額交易:買賣數量之申報,得以1股(單位)或其整倍數為之。
    5. 拍賣:依拍賣委託人申請方式辦理。
    6. 標購:依標購委託人申請方式辦理。
  3. 每日升降幅度(即買賣申報價格範圍)
    1. 一般交易及債券交易:同壹、一般交易,三、每日升降幅度
    2. 盤後定價交易:以申報當日上午該證券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為成交價格,若當日上午無成交價格產生時,則暫停該證券盤後定價交易。
    3. 零股交易:同一般交易。
    4. 鉅額交易:逐筆交易及配對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與一般交易完全相同。
    5. 拍賣:
      1. 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競買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高於拍賣底價以上之競買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6. 標購:
      1. 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競賣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低於標購底價之競賣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4. 升降單位
    1. 上市證券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同壹、一般交易,四、升降單位
    2. 鉅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
  5. 價格委託方式
    1. 一般交易:委託單依價格種類(限價、市價)及存續類別(當日有效:Rest of Day,ROD、立即成交或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全部成交或取消:Fill or Kill, FOK)搭配,共有6種委託方式供投資人選擇使用。限價當日有效(ROD)委託,得於未成交前申報取消、減少數量,或更改價格。
    2. 盤後定價交易: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3. 零股交易: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
    4. 鉅額交易:配對交易開盤前時段未成交之委託,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內有效,逐筆交易及配對交易均可新增及取消,但不接受改量及改價。
    5. 拍賣:同一般交易。
    6. 標購:同一般交易。
    7. 中央登錄公債及外國債券:同一般交易。
  6. 預收款券
    證券類別 說明
    變更交易方法證券 除零股交易外,申報買賣委託前證券商應收足款券。
    處置證券 第一次處置: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第二次處置: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7. 競價方式
    交易方式 競價方式
    一般交易
    1. 競價方式: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9:00後第一次撮合至13:25期間兼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若有價證券(不含權證)之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委託於撮合前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之上下3.5%,將暫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收盤前最後1分鐘亦採取類似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採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
    3. 資訊揭露:盤中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另開盤前30分鐘(8:30-9:00)及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揭露模擬撮合後最佳五檔未成交買賣委託價資訊。
    4. 暫緩開收盤配套措施:若個股開盤前1分鐘(8:59-9:00)及收盤前1分鐘(13:29-13:30)。
    盤後定價交易
    1. 競價交易:當日下午2:30以申報當日一般交易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若當日上午一般交易無成交價格產生時,則暫停該證券盤後定價交易。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3. 揭露價量資訊:
      1.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前,揭露全體有價證券於當日開始申報後之買賣委託量累計(不揭露個別有價證券買賣委託量)。
      2. 盤後定價交易撮合後,揭露全體及個別有價證券成交量值資訊。
    零股交易
    1. 盤中零股:
      1. 競價方式:上午9:10起第一次撮合,進而每1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1. 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格資訊:上午9:00起第一次揭示,其後每隔5秒試算撮合後最佳五檔未成交買賣委託價資訊,至下午1:30止。
    2. 盤後零股:
      1. 競價方式:於申報當日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3. 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格資訊:最後5分鐘委託期間(下午2:25至2:30),每隔一段時間試算撮合後未成交最佳一檔買進及賣出價格,並揭露於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 (https://mis.twse.com.tw/)
    鉅額交易
    1. 競價方式:
      1. 逐筆交易:採逐筆交易。
      2. 配對交易:依證券商輸入之交易對象、數量及價格撮合成交。
    2. 逐筆交易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1. 單一證券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2. 股票組合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3. 鉅額交易資訊揭露:
      鉅額交易成交資訊除盤前配對交易於一般交易開市後揭露外,其餘均即時揭露,揭露方式如下:
      1. 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MIS)網站揭露鉅額交易申報買賣格範圍、逐筆交易未成交價量資訊及鉅額交易成交價量資訊,網址https://mis.twse.com.tw/。
      2. 證交所即時將成交資訊以市場公告方式傳送資訊公司。
    拍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第七條、第九條。
    標購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六條。
    中央登錄公債及外國債券
    1. 競價方式:採逐筆交易。
    2.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3. 揭露買賣價量資訊:買賣報價、委託數量、成交價格、成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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