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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移轉機制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最終受益人相同,且不違反場外交易之規定,即可申請辦理資產移轉。申請資產自由移轉時,經保管機構檢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於本公司線上傳輸登記表,並於完成有價證券移轉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公司備查,採報備制。

檢附文件

  • 因基金或公司合併、分拆,或因組織內部(包括本公司所屬百分之百子公司及分公司)調整、改變等情況致生有價證券移轉者:
    1.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2.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合併或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3.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或董事會決議之證明基金或公司合併、分拆或因組織調整、改變之文件影本。
  • 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將名下有價證券移轉至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或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名下,或者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將名下有價證券轉移至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名下者(不適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將名下有價證券轉移至另一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名下):
    1.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2.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3. 轉入人為最終受益人時,應提供轉出人與轉入人之委託契約影本,如轉入人非最終受益人時,應提供轉入人與最終受益人之委託契約影本及最終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基於信託契約關係而須將有價證券移轉至信託公司或由原信託公司移轉至另一信託公司:
    1.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2.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3. 轉出人及轉入人間或轉入人與最終受益人間之國外信託契約影本,另外如由原信託公司移轉至另一信託公司,另需提供終止原信託契約之文件。
  • 因ETF實物申購/買回而須進行之有價證券移轉:
    1.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2.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合併或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3. 實物申購:我國證期局核准函、ETF實物申購證明文件。
      實物買回:我國證期局核准函、ETF實物買回證明文件。
  • 取得法院之命令或判決而進行之資產移轉: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合併或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法院命令或判決文件及由律師或會計師出具「最終判決定讞及無變更最終受益人」之證明函。
  • 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傘型基金由主基金(master fund)先登記為FINI,後因子基金(sub fund)自行登記為FINI,而需將主基金(轉出人)帳上原屬子基金之有價證券移轉予該子基金(轉入人):
    1. 資產移轉同意書暨登記表。(正本)
    2. 實際移轉後之有價證券分割明細及現金移轉明細。
    3. 說明主基金與子基金關係之基金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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