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7050169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更正本公司107年5月16日臺證輔字第1070008762號函有關放寬專業機構投資人當月成交金額達5千萬元以上者,
得免辦理抽樣及詢證作業,請查照。
說明:旨揭函說明二內容,更正為證券商委託人月成交金額達5千萬元以上者,除專業機構投資人與透過保管機構進
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者外,應抽查至少20%(未滿1戶者以1戶計算)或20戶之樣本數,並以雙掛號
向委託人戶籍地詢證,但當年已列為抽查對象且該投資人亦函覆確認無誤者,得免再列入樣本抽查。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