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SE 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10010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補充本公司93年12月23日台證上字第0930106592號
函,有關證券承銷商辦理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參加「證券法規研習
課程」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證券法規研習課程」,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
參照「上市上櫃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進修體系
辦理外,其餘課程如係由證券承銷商自行開辦者,應於開
課十日前將其規劃之課程內容、師資、訓練時間、地點、
評估學習成果之考核方式及結業標準等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各證券承銷商應確實按規劃課程辦理,對已達結業標準者
應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課程結束後十日內,將考核結果函
報本公司備查。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
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