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0121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條文核定本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條文核定本
   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 及作業程序」第一條及第七條與「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 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 序」第二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7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0060號函。 正本:各證券商、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小組(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