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等13項規章之部分修正條文,並廢止「證券商辦理交割借券及補正擔保 金收付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等2項規章。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一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配 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8月28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4272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推動證券市場款券T+2日DVP交割作業,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外 國債券買賣辦法」、「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 點」、「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證券商 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國庫券買賣有關規定事項」、「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辦理實物申 購/買回作業要點」及「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等13項規章部分修 正條文,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二、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借券及補正擔保金收付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作業規定,已配合本案併入「有價 證券借貸辦法」,爰予廢止。另本公司「證券商採行郵寄方式收付有價證券相關交割作業」,因有價證券收付 作業已全面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割,亦予廢止。 三、本案相關規章修正內容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公司結算部何淑芬(02-81013576)或交易部翁淑如 (02-81013748)。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