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5002216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新增放寬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並自105年11月2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1050044060號令辦理。 二、自105年11月21日起,放寬本公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除已開放之「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 (含獎勵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或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外,本次新增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並經本公司公告者。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公司於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