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50216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106年度)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集中、櫃檯) 開戶與帳戶管理查核明細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106年度)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集中、櫃檯) 受託買賣交易查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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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106年度)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106年度)
   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集中、櫃檯) 開戶與帳戶管理查核明細表 主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內容,並 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20127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強化證券商對於投資人違約之風險管理,當客戶發生違約時即應對客戶重新徵信,爰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相關內容如附件。 三、請各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即依旨揭標準規範規定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正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